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作者:工会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9-10来源:教代会制度及报告浏览次数:198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为了充分扩大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按照《国务院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工作条例。

第二条  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群众讨论、审议学院决策和决议,监督干部、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的组织,也是学院领导与教职工进行协商对话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习近平同志在全国高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为指导,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学院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把我院建设成全国一流的高职学院。

 

第二章  职  权

第四条  教代会根据国家的法令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依照一定的民主程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院的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分配制度、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学校颁布施行。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的住房补贴、集体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表扬、批评和推荐使用。

第五条  院长应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处理教代会提案和执行有关决议。

第六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  教代会的代表,原则上以党总支或党支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的在职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我院的情况,教代会代表约占全院在编在职教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二左右。教代会代表的构成,既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又应体现以教学、科研为主,其中教师代表(包括教学、科研人员)一般应占有百分之六十以上。要注意青年教职工和女教职工代表的比例,党政干部管理人员和工人按不同比例选举代表,具体比例及名额分配由教代会筹备组协商决定。

第八条  学院党、政、工、团的领导干部,一般都应是教职工代表,这样便于保证教代会更好地行使职权,全面参与学院民主管理。采用带名额的方式(即不占选举单位代表名额的方式)分配到各分工会或工会小组由会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5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时,仍保留代表资格。调出学院时,选举小组可根据需要补选代表,根据教代会的需要,可邀请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条件

(一)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会员;

(二)具有政治意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三)具有大局意识,能够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四)具有代表意识,密切联系群众,敢于和善于反映群众呼声;

(五)具有责任意识,有较强的主人翁责任感和积极性,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

(六)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水平和文化知识,了解和掌握学校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自由地、充分地发表意见,参加学院决策的讨论。有审议教代会的工作和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权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有向教代会提出提案的权利,有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四)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二)积极宣传和带头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决定、方案,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工作。

(三)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如实反映群众意见,密切联系群众。

(四)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文化科学知识和技术业务水平,站在改革前列,积极参加学校民主管理。

(五)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带领教职工群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起表率作用。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  教代会每届五年,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如遇重大事项,经院长、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的代表建议,可临时召开会议。教代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决定方案时,必须有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才有效。

第十五条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精干的临时性或常设性的专门小组。专门小组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聘请非教职工代表,但必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专门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工作是:审议提交大会讨论的有关议案;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大会的授权,审定属于本专门小组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检查和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提案的处理。

第十六条  大会主席团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设常任主席团,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成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团设主席、副主席,负责召集主席团会议。

(二)主席团的任务是: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大会议题、议程;审议教职工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办法;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和各代表组的工作汇报;检查督促教代会通过的方案、决定的执行和提案处理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需要临时解决的问题,由主席团召集教代会执委会进行讨论处理。

第十七条  教代会执委会

教代会执委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执委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

(二)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关重要事项。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提请确认。

(四)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五)建立教代会代表巡视制度,听取讨论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工作汇报。

(六)拟定、修改、解释学院教代会实施办法,监督该办法的执行。

(七)选举执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八)主持教代会年度会议召开等相关事宜。

(九)研究决定、组织筹备并主持召开除换届大会以外的各次教代会全体会议。

(十)对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进行必要的组织和指导。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院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办事机构。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大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提出会议方案,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

(二)组织传达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精神,发动全校教职工贯彻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所通过的决定、决议。

(三)组织各工作委员会开展经常性活动,协调工作委员会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四)受理教职工代表在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到打击、报复提出的申诉、支持教职工代表的正当要求。

(五)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文书档案工作。

(六)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或主席团交办的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经学院教代会通过,并经院党委批准后颁布执行,其解释权属大会主席团,修改权属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本条例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