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财务处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9-10来源: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浏览次数:1686

常轻院院字〔2009〕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院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我院教学、科研、生产、行政等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院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购置性能、价格比最佳的仪器设备;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不断研究制定措施,提高投资效益;对所购仪器设备进行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学院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贯彻“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的原则。我院的仪器设备实行院(一级单位)、系(部、处等二级单位)、(实验实训中心等三级单位)三级管理。在主管院长领导下,财务处国有资产办公室代表学院负责所有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各系(部、处)部门领导分管本部门的仪器设备管理,并且有资产管理员做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各实验实训室负责人为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做到:按预算计划购置,严格验收,使用保管有明确的责任制度,增减手续完备。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调出、赠送、外借和变卖仪器设备。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范围

第五条  凡单价在800元(含800元)以上,能单独使用,同时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必须由学院主管部门单独建立固定资产帐。

第六条  单价在5万元以上教学、科研使用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具体要求见《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三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七条  购置仪器设备应根据我院发展建设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及经费情况,本着优化配置、资源共享、考虑轻重缓急的原则,避免重复购置或积压浪费。

第八条  各单位不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必须先提出申请计划,学院批准以后由后管处组织采购。5万元以上的采购(投资)项目须填写《设备购置立项申报表》,由学院组织专家组论证。设备购置的规范详见《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物资采购实施办法》。

第九条  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提出可行性报告,申明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论证、安装及使用条件等,经有关部门及专家逐项进行评议审查后,报请学院批准,交后管处执行。

第十条  进口仪器设备的购置,均由后管处负责办理申报报批、购置、免税、报关等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  购置仪器设备要按照优化配置的原则,注重性价比,力争做到优质优价。批量购置金额在5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由后管处按政府采购要求(进行政府采购或组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到院后,由后管处组织各相关部门(约请各使用单位)对采购的仪器设备进行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技术验收,质量技术验收由使用部门提供技术专家2~3名,项目验收组负责人由使用部门负责人担任,按《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验收基本程序》进行验收,并由使用部门填写验收报告,参与验收的相关人员在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并经各级领导签字确认。若发现问题,及时做好确认记录,以便理赔。

第十三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及进口仪器设备,各使用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验收,并填写《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验收报告》交后管处存档,使用单位复印备份。

第十四条  由后管处购置的仪器设备,在保修期或索赔期内,发现有质量问题及故障时,应及时报与后管处联系办理保修和索赔,以避免不应有的损失。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项目单位必须在以下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工作(1)进口设备验收期限为到港之日算起60天内;(2)国产设备,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验收期限为到校之日算起30天内,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验收期限为到校之日算起15天内。合同对验收期限有特殊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用户单位如不能按期验收,应书面报告后管处。

第十六条  自行安装的仪器设备,安装前,必须首先仔细阅读安装使用说明书,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调试。

第十七条  合同规定需要国内外生产厂商派人员参加安装、调试验收时,应在仪器设备到货后通知他们按规定时间到校验收,并认真填写《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账务管理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使用单位领用后,在规定期限之内,仪器设备购置经办人员办理入库、领用、报销、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具体流程为:

第一步:应携带⑴.发票、设备验收报告;⑵.设备的详细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编号(在机器或保修卡上)、出厂日期、附件资料、供货单位、所用经费科目等资料, 到后管处办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入库、领用手续;

第二步:凭发票、入库单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步:后勤管理处每月五日前将上月的新增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入库凭证)交财务处国有资产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电脑帐)手续。

第十九条  学院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和使用何种经费,不论属经营或非经营型,都应依照第十八条办理相应手续,防止有物无帐现象的出现。

第二十条 计价转账调入或国内外无偿捐赠(包括上级或协作单位无偿调拨)的仪器设备同样办理验收、登记、建账事宜。接受单位或个人要及时持有关资料或单据到后管处、国有资产办公室办理入库、建帐手续,隐瞒不报占为已有者,按有关规定作违纪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自制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在设备研制完成后必须于30天内到后管处办理建帐手续。基建项目竣工移交时,基建管理部门必须提供设备清单(品名、规格、型号、价格、购置日期、厂家等),同时向使用单位移交(保修期内的设备暂不移交),并到财务处资产办办理建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原有仪器设备增加附件或技术改造扩充新的功能等使仪器设备增加价格时,都应在后管处、财务处办理手续,做固定资产的增值。

有仪器设备因毁坏、报损、拆除其原有部分时,应持相关报批证明到后管处、国有资产办公室办理减值手续。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维修所开支的费用,均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办公室归口统一进行微机管理,负责建立学院仪器设备总账,并按年度向各使用单位提供分户明细账。账、物要经常核对,财务处国有资产办公固定资产帐目与财务帐目每年核对一次,与使用单位每年核对一至两次,以保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资产办统一编制仪器设备“分类号”和学院“仪器编号”,并将“仪器编号”分发各使用单位,由各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安排仪器设备领用人粘贴。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各实验室必须有本单位完整的固定资产明细账。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

第二十七条  各系部、实验室要建立相应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及使用、维修、保养和借用制度,并落实到人。

第二十八条  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经技术考核合格方可上机操作。单价在5万元以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要有建立技术档案,准确记录使用、借用、损坏、检查维修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按不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要求,加强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定期校验技术指标,确保其应有的性能和精密度。并做好防潮、防尘、防光、防火、防震、防爆、防锈、防腐蚀工作,仪器设备的存放和使用的安全管理,可参照《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等规章制度实施。

第三十条   仪器设备使用人不得随便拆改其领用和管理的仪器设备,对确需进行技术改造而拆改的,须先申请,提出技术效益和经济合理性的论证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施行。拆改后须填写拆、改过程报告上报后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办公室留档备查(同时提供拆改申请及批复)。

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应达到教育部和学院有关考核、评估指标的要求,并采取措施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和调拨

第三十二条   全院仪器设备原则上都在本单位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借出时,要办理必要的借用手续,用后要按时返还。院内短期借用(一个月以内),由单位之间协商解决,经双方单位领导批准后,办理借用手续;院内长期借用,需由主管院长批准后,到后管处、国有资产办公室办理借用手续。借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时,要由主管院长批准、到后管处国有资产办公室办理借用手续。

第三十三条  凡离退休、退职、借用、调出及出国人员,在离岗前,必须向所在单位移交自己所使用、借用或保管的仪器设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还,所在单位有责任追回。否则,学院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院内各单位借用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三十五条  外单位向我院借用仪器设备(原则上一般不允许外单位借用),必须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凭学院领导批复方可到后管处、国有资产办公室办理有偿借用手续,同时将有偿使用资金交到财务处,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凡已安装的固定设备及大型、精密、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一般均不外借(进口仪器设备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必须经院领导批准才能借用。各单位的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的借用和追还负责。

第三十六条  仪器设备需要调整、调动时,按先系(处)内后系(处)外,先院内后院外的原则进行。在院内调拨,须到后管处填写“固定资产院内调拨单”,并由调出、调入单位的仪器设备保管人或资产管理员及双方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管处定期汇总资产调拨情况,编制资产调拨情汇总表,交给财务处资产办办理转帐手续,进行计算机转户。仪器设备调出院外须征得后管处、财务处同意,报主管院长批准,方可施行。

第八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

第三十七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必须符合的条件:

①使用期已超过规定年限,并已不能达到应有的技术指标,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报废年限由国有资产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核定)。

②经论证设备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昂贵,没有修理价值的仪器设备。

第三十八条  仪器设备报废的审批

需要报废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填写《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经本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财务处资产办。财务处资产办汇总后,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鉴定,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三十九条  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

报废的仪器设备,一律上交学院调剂库。入库前,任何人不得私拆零部件,入库后,由后管处分类整理后统一组织调剂、拆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仪器设备单位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资产的处置,须经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后,报省财政厅批准核销;单位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30万元以下资产的处置,报省教育厅批准核销,省教育厅汇总后定期向财政厅备案。仪器设备经省教育厅或财政厅批准报废后,财务处应及时进行固定资产及财务帐务处理。

第九章  仪器设备的遗失、赔偿

第四十条  因各种因素造成学院固定资产遗失,其责任人(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或使用人员)应及时上报书面材料(内容包括事情经过、遗失仪器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仪器编号、数量、购置日期、价值等),系部主任核实签字后呈交学院办公室,由学院办公室安排保卫处、财务处办理。处理的意见上报学院,由主管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四十一条  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仪器设备的遗失、损坏、盘亏,当事人可免于行政和经济处罚。因保管或使用不当造成的遗失、损坏、盘亏,当事人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系部资产管理员、系部主任承担管理责任。具体处罚措施可视情节大小,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对情节严重者应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章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财务处。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资产  设备  管理  暂行办法

 

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09年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