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重点专业群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财务处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9-12来源: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浏览次数:1884

 

常轻院财字〔201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级重点专业群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十二五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专业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高〔201229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重点专业群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来源包括省财政专项投入、学校配套与行业企业投入等。省财政专项投入资金主要用于人才培养体制改革、课程体系建设、实训体系建设、信息化教学资源建设、双师团队建设、专业群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等方面。学校与行业企业投入用于上述建设资金配套。

第二章   管理原则与管理体制

第三条  重点专业群建设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必须专款专用,重点专业群建设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各重点专业要根据建设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  学院省级重点专业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学院省级重点专业群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主管机构。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院专项资金总体建设目标。

(二)负责审核学院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计划。

(三)负责审核学院专项资金预算。

(四)负责审核学院专项资金预算调整方案。

(五)负责审核学院专项资金决算。

第五条 领导小组授权以下部门具体负责省级重点专业群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学院省级重点专业群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专项资金进行统筹划拨,并进行预算的审核、经费使用开支的监督及预算变更的审查等整体统筹管理工作。

(二)各项目单位是专项资金的直接使用部门,各职能部门、系部和项目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好建设项目的论证,加强对申报立项、可行性论证、项目实施、项目中期检查、期末验收、财务报告、成果评估、效益分析等的全过程管理,并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管理、考评和总结全过程负责。

(三)教务处负责重点专业群建设,包括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实训条件建设等经费的使用管理。

(四)人事处负责师资队伍建设,包括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引进、聘任和培养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兼职教师建设经费的使用管理。

(五)校企合作部负责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创新和服务社会功能建设经费的使用管理。

(六)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

1.参与专项资金预算的起草、汇总、编制,提请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上报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2.严格按照教育厅、财政厅批复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进行总体和项目控制,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实行会计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3.负责按来源渠道、项目单位等分配经批准的专项资金到各子项目,并单独设立项目账进行会计核算,运用经费卡等有效手段对项目实施跟踪管理。

4.配备专人专岗进行会计核算,对专项资金各子项目采取集中核算管理形式,保证专项资金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5.严格审核专项资金开支的合理合法性,保证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七)审计处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全程监督,负责全院示范建设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预算是学院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纳入学院总体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确保收支平衡,由学院财务处根据领导小组审核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编制,汇入学院综合年度财务预算,经学院批准后上报教育厅、财政厅等相关部门。

第七条 为保证项目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学院对各专业各项目预算资金按照建设项目打通使用,实行统一管理、合理分配,保证重点、兼顾全局。既要保证各专业各项目建设资金足额到位,又要留有一定的机动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必须遵循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经过项目申报、评审、确立、预算资金核定等系列程序,逐级建立严格、规范的评审机制,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制定预算方案。

第九条 学院财务处根据批准的建设计划预算按子项目下达预算控制数。子项目单位限期启动项目建设、限期按规定使用资金、限期办理结算手续。项目按批准的计划建设完毕后如有资金结余,一律收归学院领导小组统筹安排。

第十条 各子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和预算控制数执行,一律不得超预算控制数使用资金;经批准确定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及资金预算一般不得调整。如因客观原因造成建设内容变动确需调整的,需按管理程序报领导小组和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支出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出主要包括:

1.仪器设备及软件的论证、采购、运输、安装、调试等费用。

2.新建、改建、扩建校内实验实训基地所需要的基本建设、配套设施论证、采购、运输、安装、调试和搬迁等费用。

3.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所发生的费用。

4.实训项目开发、校内外实训基地运行管理所需的费用。

5.实训制度、规程、环境建设发生的费用。

6.学生实习实训考证、评价发生的费用。

7.与课程相关的调研、会议差旅费。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住宿费及其它费用。确需赴境外调研者,须经学院校长审批,报账时须提供调研报告或会议总结。

8.购买课程建设需要的图书资料、教学软件、声像资料。

9.课程视频资料制作和网页制作费用。

10.课程考核与试题库开发相关费用。

11.编制教学参考资料与辅助资料所需费用。

12.添置必要的小型教学仪器、用品(没有达到固定资产管理的物品)。

13.课程建设所需支出的劳务费和外协费。

14.与企业合作开发课程的合作费。

15.专业群建设指导委员会建设费用。

16.教学资源库建设费用。

17.与专业群建设相关的师资队伍建设费用。

18. 学院统一组织的项目论证、评审、考核、验收所需的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交通费、专家劳务费等。

19.其他与重点专业群建设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招投标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使用和报销审批程序按流程进行。按《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制定的各类流程和授权审批限额规定执行。

第五章   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需将省级重点专业群建设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年度决算统一编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学院在上报决算时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六条  所有与省级重点专业群专项资金有关的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都应自觉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有关领导机关、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学院省级重点专业群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在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重要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鉴定,并进行成果登记。成果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专利权归学院,成果可按有关规定申报各级奖励。

第十八条  学院将组织专门人员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对省级重点专业群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对投入效益进行审计分析及绩效考评,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对建设成效突出的部门给予必要的奖励。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暂停其后续拨款。限期整改后并经核查确已纠正的,可恢复或适当调整拨款,否则将取消项目并终止拨款,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省级重点专业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