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轻院党字〔2017〕65号
为进一步深化学院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学院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岗位设置与聘用暂行办法。学院根据《省教育厅关于继续做好省高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的通知》(苏教人〔2013〕1号)、《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中工勤人员跨岗位类别聘用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发〔2012〕426号)、《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人通〔2009〕113号)、《高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设置的指导思想
岗位设置以学院定位和发展目标为依据,通过科学设岗、优化结构、规范管理,努力建设适合学院发展要求的精干高效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管理人员队伍和工勤技能人员队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以教师为主体,向高层次人才倾斜,兼顾发展目标与学院现实状况。
二、岗位设置原则
(一)科学设岗,宏观调控
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突出专业队伍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二)优化结构,精干高效
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以教师队伍为主体,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三)按岗聘用,规范管理
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完善人才选拔、使用、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促进学院人力资源的科学管理。
(四)制度入轨,平稳过渡
充分考虑学院办学水平、队伍建设和功能定位等因素,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建立相应制度,同时结合学院现实状况,在聘用时,遵循妥善处理,平稳过渡的原则。
三、岗位聘用范围
学院领导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岗位设置管理实施人员范围:1、学院事业编制内的在岗人员;2、人事代理人员。
四、岗位总量、类别及结构比例
(一)岗位总量、岗位类别和比例
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现有正式教职工数和学院工作需要等因素综合确定岗位总量,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行。
(二)各岗位结构比例
1、专业技术岗位
根据省教育厅规定,学院正高、副高、中级和初级岗位比例按5:27:56:12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以教师为主。教师正高级岗位中,二级、三级、四级之间的比例为1:3:6;专业技术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之间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2、管理岗位
(1)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学院管理岗位分为四至十级,共7个等级,按照现有职务可直接聘用到相应职员职级岗位。没有相应职务的管理人员,可根据本文件的附件3《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管理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聘用到相应职员职级岗位上。
(2)按照“制度入轨,平稳过渡”的原则,管理人员纳入职员制轨道。
(3)根据苏人通〔2009〕113号文件、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江苏省高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的精神,符合“双肩挑”条件的,作为“双肩挑”人员管理。
3、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设置分为一至五级及普通工共6个等级。
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5%,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6%。
4、特设岗位
特设岗位是为适应学院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学院特设岗位的设置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五、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的有关规定,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三类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为: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六、岗位设置及聘用的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岗位设置及聘用领导小组,其中包括教师、专职辅导员、管理、其他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五个系列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同时学院成立岗位聘用申诉工作小组,受理有关人员聘用的申诉。具体成员及工作职责见《关于成立学院第二轮岗位设置与聘用及新一轮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常轻院党字〔2017〕5号)文件。
七、岗位设置与聘用
(一)岗位设置程序
1、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及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结合学院现有人员状况,制定岗位设置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经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等制定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办法及各岗位系列实施细则,经过广泛民主征求意见,学院党委会讨论通过后发文在全院范围内组织实施。
(二)岗位聘用程序
1、公布岗位。在全院范围内公布《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
院第三轮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办法》。
2、个人申报。符合聘用条件的应聘人员填写岗位申请表。
3、资格审查、推荐拟聘人员名单。学院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拟聘人员的推荐名单。
4、初定聘用结果。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领导小组对拟聘人员名单进行审议,初定聘用人员名单。
5、公示拟聘人员。拟聘人员名单在学院内网进行公示,接受申诉和举报,公示时间为3天。
6、审批。根据公示结果报学院党委会审批,并上报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聘用管理
1、签订江苏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学院与应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一般为3年。
2、学院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相应条件进行聘任,新调入人员和接收的毕业生聘任相应职务的基础岗位,并确定试用期。
3、变更合同。下列情况需变更合同:
①岗位发生变化;
②职务发生变化;
③职称发生变化;
④受行政处分人员。
变更合同时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兑现相应待遇,原聘任期限终止日不变。
4、应聘人员合同到期后在岗位没有变动的情况上,与学院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续签书。应聘人员合同到期后在岗位变动的情况下,重新签订江苏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5、签订的聘用合同书任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达到了法定退休的时间将自行终止合同。
(四)岗位聘用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1、关于长病假人员
长病假等其余在编不在岗人员,待其满足岗位聘用基本条件后,对应其空缺岗位参与聘用。
2、关于设岗聘用结构比例
设岗聘用严格按照核准的结构比例进行岗位聘用工作。
岗位聘用时,岗位数以现有在编在岗人员为基数,将现有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中若高一级职务岗位聘用不足,在留出一定的岗位保证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情况下,空缺的高一级岗位可暂时用于低一级职务岗位的聘用。若现有人员结构比例超过了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可先超比例聘用,并通过自然减员、交流、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进入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层级的最低等级,原则上相同职称的高等级岗位不得超比例聘用。
3、关于正高二级、三级岗位设置与聘用
设岗时,正高二级、三级岗位原则上只设在教师岗位上。学院根据正高二级、三级岗位条件向省教育厅推荐申报,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后,学院予以聘用。
4、关于管理人员职员职级岗位设置与聘用
高校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职员指专门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职员实行职员职务与职员职级相结合的职员管理制度。职员职务指管理人员所担任的领导职务,主要体现岗位领导职责、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拔任用;职员职级指管理人员的岗位级别等级,主要体现管理职责、年功积累和工作实绩,根据任职年限、工作实绩和聘期考核情况等因素逐级晋升。管理岗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可以在相应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具有教育管理研究系列职称的相应层级的最低等级和管理系列三者中选择,选定后聘期内不得变动。同级职员包括具有同级职员职务人员和具有同级职员职级人员。管理岗位要按照制度入轨、平稳过渡、逐步到位、规范管理的原则,完善职员职务与职级体系,逐步将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纳入职员岗位制度体系中来。
5、关于“双肩挑”人员
“双肩挑”人员必须是原为专任教师,评聘了高校教师高级职务,因工作需要现在管理岗位工作,并且仍继续承担部分教学工作的人员。根据高校实际,高等职业院校“双肩挑”岗位可放宽至七级职员岗位。“双肩挑”人员同时纳入教师岗位和管理岗位进行管理。“双肩挑”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必须为专技系列,选定后聘期内不得变动。
学校二级教学单位和教学辅助单位的行政领导岗位,一般作为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在此类岗位的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兼任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不作为“双肩挑”人员。这些单位的党务工作岗位和其他专职管理岗位,纳入管理岗位管理。符合“双肩挑”条件的,作为“双肩挑”人员管理。
原为教师,一直兼任教学科研工作,因工作需要转聘到六级(高等职业院校七级)及以上职员岗位,评聘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或教育管理研究高级职务,符合高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同级转评高校教师职务后,可作为“双肩挑”人员对待,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6、关于系部主任、副主任和专职辅导员问题
系部主任、副主任、副书记和专职辅导员聘用时纳入教师岗位管理,这些人员需要坐班,他们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兼任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工作。学院根据其工作特点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和岗位聘任。
专职辅导员指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系党总支副书记、系分团委书记等专职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聘用时,评聘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和高校教师职务的,可晋升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具有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转评同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后,方可晋升岗位等级。以后专职辅导员均应评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
7、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与所聘岗位不对应人员的岗位聘用问题
受聘在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高校教师职务。不具有高校教师职务受聘在教师岗位工作的人员,仍纳入教师岗位管理。但在岗位聘用时只能聘至本层级岗位的最低等级,在没有取得高校教师职务前,不得晋升更高等级岗位。受聘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出现同类情况,按照此规定处理。
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不具备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只能聘用在该岗位的最低等级,不得晋升更高等级,同级转评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后方可晋升更高等级,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在会计、审计、图书、档案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不一致的,可以纳入管理岗位管理。
8、关于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管理人员问题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聘用在管理岗位的人员,除符合“双肩挑”条件的人员外,均纳入管理岗位管理。
已执行了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在首次聘用及续聘管理岗位职级时,可继续执行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其晋升的职员职级的岗位工资高于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时,执行相应的职员职级岗位工资。这部分人员的岗位工资只能进入相应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分级。
管理岗位人员评聘了教育管理研究系列、思想政治教育系列职务,其岗位工资只能进入相应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分级。
执行了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管理人员,其在进入学校的首次岗位为教师或辅导员,原则上可以申请管理岗位或者对应的首次专业技术岗位。若这些人员申请到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后,可以参加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分级,但必须服从聘前所在部门的借调,直到有新的管理人员替代后才能回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
9、关于工人身份在管理、专业技术岗位上的问题
(1)原工人身份、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长期聘用在管理岗位、执行工勤岗位工资,具备所聘岗位任职条件的,可继续聘用在管理岗位,执行管理岗位工资;不具备所聘岗位任职条件的,不再聘用在管理岗位。
(2)原工人身份、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长期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执行工勤岗位工资,具备与岗位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具备与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的,可继续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并可参加专业技术岗位分级,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不具备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的,不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
(3)原工人身份人员聘用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仅在聘期内享受相应的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聘期结束后,须按新聘岗位重新确定工资待遇。对考核不合格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0、岗位岗级的变更
学院教职工岗位岗级的变更须由本人填写《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岗位岗级申请表》,经学院工作组审批同意或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11、关于岗位工资的兑现
学院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进行岗位设置与聘用,并经省教育、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后,事业编制人员才能按照新聘岗位兑现相应的岗位工资,其中工人身份的事业编制人员按照本办法的上一条款执行。新变动的岗位工资从审核备案后的下月起开始兑现。
非事业编制人员受聘在学院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仍按照与学院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管理。
12、学院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可聘任在相应的岗位岗级。
八、申诉和举报
(一)应聘者对聘用程序、聘用结果有异议,在公示时间内有权提出申诉和举报。任何申诉和举报均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本人真实姓名。
(二)学院岗位聘用申诉工作小组接到申诉和举报后,应进行调查取证,并答复;若有新补充材料,可向学院党委会申请复议,学院党委会安排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本人,作为学院最终答复意见。
九、附则
(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年限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相关业绩区间为2013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三)本办法由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中国共产党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7年11月14日
<!--[if gte vml 1]>中共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7年11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