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规范制度

作者:科研处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9-13来源:学术规范制度浏览次数:1936

第一条 为弘扬“诚信、笃实、勤俭、创新”的校训精神,规范我院的科研道德标准与学术行为准则,强化教职工学术诚信和学术自律意识,依据国家及江苏省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所有教职工以及以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 第二条中的人员在教科研及学术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科学道德,严守以下基本要求:

(一) 在教科研及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二) 在教科研及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在发表的学术成果中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公式、图表等须注明出处,引用他人的学术成果不能成为引用人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三) 严禁伪造和篡改实验数据、研究成果或引用的资料。

(四) 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不得一稿多投。

(五) 在完成的教科研成果和发表的学术论文中,应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名(若有惯例或事先另有约定者除外)。

(六) 合作发表学术论文或申报专利要经所有署名作者审阅。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的完成部分负责,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应对整篇论文负责。学生作为第一作者、指导教师作为合作者,指导教师应负全责。

(七)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在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的学术论文、编著、专利等教科研成果中署名、分享学术荣誉。不得利用学术论文、编著、专利等教科研成果对他人进行学术贿赂。

(八) 不得谎报学历、学位,不得伪造教科研项目、专利、学术论文、教科研获奖等教科研成果。不得擅自更改在教科研项目、学术论文、授权专利、教科研获奖等教科研成果中的排名顺序和成果等级。

(九) 对外宣传教科研项目、教科研成果时,应客观公正,不得故意夸大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受委托对他人教科研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的基础上,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力求全面、准确。重大教科研成果必须经过教育界、学术界科学论证或权威部门鉴定后,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十) 严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社会公德和科研道德、学术道德的行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有关的保密规定。

(十一) 赴境外进行国际交流和合作工作当中,应严格遵守国际上相应的政策法规。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受理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下设立专门的学术规范工作组来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学院学术规范行为,推进学院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进行独立调查和评判;负责向院学术委员会提供明确的调查和认定结果建议。

工作组由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担任。

第六条 本制度的适用人员如有违反行为,应对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承担一切责任并按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