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条例

作者:工会发布者:周文华发布时间:2019-10-22来源:教代会制度及报告浏览次数:2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在履行教代会民主管理、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中的作用,推进教代会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和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的,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学校有关部门处理的建议和方案。

    第三条  提案工作是教代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利的基本手段,是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提案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推进民主治校,广开言路,为实现学校发展目标服务。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下设的专门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在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主持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教代会代表中产生,自每届教代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任期与教代会任期相同。

    第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本届教代会提案工作方案;

()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分类整理、审查、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确定已立案提案的承办单位;

   (四)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期答复办理提案,检查提案落实情况;

   (五)在每次教代会召开时,向教代会报告提案征集、审理及落实情况;

   (六)提案的立卷归档。

    第八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九条  提案应由教代会正式代表1人提出,同时须2人(含2人)以上正式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团或专门委员会名义集体提出,提案应有全部提案人的亲笔签名。

    提案必须包括提案要目(要解决的问题题目)、案由、提案内容和依据、建议措施(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对策)。

    征集提案应使用统一格式的提案表,除签名部分外全部打印,可以附页。

    第十条  提案要求一事一案,一案一表(一式两份)。

第十一条 提案主要围绕学校改革发展、内部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工资分配、人事制度、生活福利、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要求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选题围绕学校改革与发展全局的工作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

(三)符合学校实际且属于本校和教代会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四)实事求是,具有严肃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  每年召开教代会前集中征集提案,征集起止时间一般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开始,并限定截止日期,具体要求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另行通知,超过规定截止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

第十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1.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

 2.不属于本校和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

 3.属于揭发、举报、发泄不满的;

 4.属于学术研讨问题的;

 5.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6.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

    第十四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进行统一编号(同一内容的,可多案合一,给予一个提案号),并提出建议承办部门。

    第十五条  经审查不予立案的,根据不同情况作退回或意见、建议处理。作意见、建议处理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以适当方式转送有关单位研究、参考,并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六条  提案的办理是指承办提案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人的建议做出答复。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提案内容,送归口部门或单位办理。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必须在两个月内对办理情况经主管校领导批阅后做出书面答复。书面复文要求必须明确答复“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无法落实”四种意见,并说明情况或理由。

第十八条  提案书面答复由提案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发。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提案,各承办部门可以分别答复,也可以联合答复。

    第十九条  复文完成后由承办单位将提案表送交提案人沟通意见,提案人签署反馈意见后,由承办单位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并由工会留存备案。

    第二十条  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人可以通过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重点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可采用协商座谈、现场办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检查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对办理复文中尚需落实或当年不能解决的问题,要继续跟踪,督促落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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