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细则(修订)

作者:学工处发布者:周文华发布时间:2019-10-30来源:奖助学金、学费减免等的申请与管理规定浏览次数:8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我校全日制高职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在校在读的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在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

第四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实施和管理;指导各二级学院开展贷前贷后管理工作;开展对全校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定期汇总全校学生贷款信息情况;加强与县(市、区)级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联系与合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学生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负责学生助学贷款情况的汇总、贷后管理及毕业生还款确认工作;负责学生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组织开展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督促贷款学生按合同约定还款。

 

第三章  贷款性质与条件

第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七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我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我校在读本专科生、研究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为同一县区;

5.经有关部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6.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国家助学贷款。

根据《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的规定,高校学生申请资助时需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

续贷学生无需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由本人或共同借款人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前往入学前户籍所在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续贷手续。

第四章  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第八条 贷款金额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最高贷款额度为每人每学年8000元,主要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第十条 贷款利率

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利率每年1221日根据最新基准利率调整一次。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第十一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继续申请贴息。借款学生应在毕业当年731日前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材料办理就学信息变更和还款计划变更手续。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证明,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十二条 宽限期

借款学生毕业后三年间为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人只需要偿还贷款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后,借款人按年度分期偿还本金和利息,具体还款计划按《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贷款办理程序与发放

第十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年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部分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提交的生源地贷款申请进行初步审核认定,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最终的审核认定。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 国开行生源地贷款办理具体程序

(一)首次申请贷款

1.进入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s://www.csls.cdb.com.cn),注册用户。

2.注册成功后,登录系统,在“贷款申请”中点击“新增”,填写申请信息。

3.提交申请信息后,导出贷款《申请表》,签字确认,并到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资格审查和盖章。

4.携带申请材料,与共同借款人到县资助中心办理贷款申请并签订合同,领取贷款《受理回执》。

首贷申请材料

出示材料

借款学生身份证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新生)或学生证原件(在校生)

提交材料

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借款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

5.学生到校报到后,将《受理回执》交至所在二级学院。二级学院把《受理回执》汇总整理后交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回执信息录入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系统。

温馨提示:首次贷款学生必须由本人登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线系统注册填写信息并下载申请表,借款学生首次申请贷款时,应与共同借款人同时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申贷手续。

(二)续贷

1.进入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s://www.csls.cdb.com.cn),登录系统。

2.在“贷款申请”中点击“新增”,填写申请信息(必须认真填写续贷申明,续贷声明内容应客观真实、积极向上。)。

3.提交申请信息后,导出打印《续贷申请表》,签字确认。

4.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意一方携带申请材料,到所在县资助中心办理贷款申请并签订合同,领取贷款《受理回执》。

续贷申请材料

出示材料

现场办理申请手续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提交材料

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

 

如果共同借款人发生变化,需要先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共同借款人变更手续,才能进行续贷申请。

5.学生新学年到校报到后,将《受理回执》交至所在二级学院,二级学院把《受理回执》汇总整理交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回执信息录入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系统。

温馨提示:借款学生需每年至少两次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维护个人信息。登录次数不足时,借款学生无法提交续贷申请(系统已开通自动校验功能)。

说明:其它金融机构生源地贷款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咨询当地的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

1.国开行对学生贷款金额及学校回执进行审批后,向学生发放贷款。国开行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将助学贷款划至学生个人账户。随后,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将学生个人账户的贷款金额划至学校账户,用于支付借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剩余部分的贷款返回至财务登记的学生银行卡上,可用于借款学生支付生活费。

2.其它金融机构的贷款资金发放方式请咨询当地的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章 毕业确认

第十六条 国开行生源地贷款的毕业确认手续是借款学生离校手续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应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个人信息。具体路径是学生在“个人信息变更”模块下,如实填写最新家庭信息、就业信息、联系人信息及变更原因后点击提交。学生填写个人信息完毕后,在“毕业确认申请”模块下,确认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和贷款情况,并提交毕业确认申请。

其它金融机构生源地贷款的毕业确认手续,请咨询当地的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章  本息回收

第十七条 起息日和结息日

生源地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开发银行贷款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1220日(最后一年为920日),次日为扣息日,节假日不顺延。

第十八条 还款计划

借款学生毕业后的当年的91日起,开始承担贷款利息。借款学生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于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

第十九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每个月(11月除外)可进行一次提前还款,还款日(结息日)为当月20日。提前还款前,借款人需先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申请,申请无需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国家开发银行审批。借款人每天均可提交提前还款申请,不同申请日期对应不同的还款日,具体为:1月—9月,当月15日(含)之前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当月20日,当月15日(不含)之后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次月20日;101日—15日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1020日,1016日—1130日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1220日。

借款学生可以选择到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前还款。

第二十条 逾期还款

贷款逾期后,借款人每个月(11月除外)可进行逾期还款,还款日(结息日)为当月20日,无需借款人申请或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二十一条  扣款顺序

如指定账户(支付宝)月不足偿还贷款本息,则扣款顺序依次为依照《借款合同》约定应付的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利息、本金。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借款学生申请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后需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未按贷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的,银行将收回全部贷款。

2.未按贷款合同约定还款的,将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利息,执行利率为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130%

3.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的履行行为已载入全国个人征信系统。严重的违约行为将导致今后不能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申请信用卡,并影响在有关单位就业时的诚信审核。

4.对于严重的违约行为,将在不通知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的情况下,在新闻媒体、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国家助学贷款网等相关媒体公布违约学生的不诚信记录。

  

第八章 还款救助

第二十三条 还款救助是指依据《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等文件的规定,由社会捐助资金或学生奖助基金建立的还款救助机制,为特别困难的毕业生借款学生的代偿全部或部分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救助行为。

第二十四条  还款救助对象

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工作的对象包括五类借款学生:

1.死亡、失踪的毕业借款学生;

2.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毕业借款学生;

3.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毕业借款学生;

4.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

5.家庭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

第二十五  还款救助条件及需要提供的要件

(一)死亡、失踪类

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借款学生死亡、失踪证明及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二)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类

1.丧失劳动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登记》(GBT/16180-2014) 中一级至四级标准出具的对借款学生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借款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

(三)遭遇重大自然灾害

必须于受灾当年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所在地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因灾导致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相关证明。

(四)患有重大疾病类

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需要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的条件,申请人提供相关医保报销凭证和病例复印件。

(五)经济收入特别低

1.毕业借款学生本人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且未就业或就业后收入低于国家(或本省)公布的贫困线的,申请人需持《扶贫手册》等有效证件到所在地基层机构(资助中心)办理。

2.毕业借款学生本人非建档立卡贫困户,还本宽限期后仍低于国家(或本省)公布的贫困线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户籍或居住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

还款救助机制重点救助第1-4类借款学生。第1类、第2类借款学生,原则上必须给予救助,第3类、第4类借款学生,原则上优先给予救助。

1类、第2类借款学生可以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应还本息;后3类借款学生只能申请代偿当年应还本息。

鼓励被救助人待经济情况好转后,根据本人经济能力,全额或部分返还代偿资金,返还资金存入省级中心还款救助资金专账,专项用于以后的救助工作。

第二十六条  还款救助的申请办理

符合救助条件的借款学生,可由本人或代办人向所在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还款救助申请。因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重病等原因借款学生无法自行提交申请的,可由借款学生的亲属代为办理,代办人需要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或授权书。申请人在现场办理还款救助申请时,应持身份证及其他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其它未尽事宜和变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原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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