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09-11来源: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浏览次数:108

 

 

 

 

 

 

 

 

常工职院字〔201964

 

 

关于印发《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院各单位: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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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原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2019618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货币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学校拥有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其他货币资金,学校实行无现金收付业务。

第二条 学校财务处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制定适合学校发展和需要的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学校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开设银行账户,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第三条 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的财务工作负有法律责任,分管财务的院长对学校的资金管理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财务处长在分管财务的院长领导下,组织完成全校财务工作,对全校的资金管理和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货币资金核算岗位设置按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设置银行出纳、国库出纳、对账岗位、出纳复核岗位。

第五条 国库出纳和银行出纳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支付结算办法》等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二)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办理资金收付业务,保证资金收付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

(三)妥善保管网银支付密码、国库支付密码、电子证书(U盾)、支票密码器、支票专用章、银行票据等,银行预留印鉴指定不同人员分别保管。

(四)妥善保管学校定期存单。

第六条 出纳复核岗位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办理出纳复核业务。

(二)对每笔资金收付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复核。

(三)负责网上银行、国库支付等业务的复核,二级电子证书(U盾)的保管。

第七条 对账岗位的主要职责

(一)及时进行银行存款对账,按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清理银行未达账。

(二)每日应做到国库支付日记账单与国库支付明细表核对一致。并按月做好国库支付的零余额账户的核对工作。

(三)及时了解银行存款余额、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并向领导报告。

第八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学校应结合实际情况不定期轮岗交流。

第三章 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九条 学校财务处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及国家其他相关规定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销户手续,按照规定使用银行账户。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文件规定,加强学校资金存放管理。

(一)活期资金存放管理。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使用其账户,并区分账户不同性质和用途存放资金。临时闲置且不具备定期存放条件的资金,可以采取通知存款或协定存款方式实现保值增值。

(二)定期资金存放管理。学校账户内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非财政补助资金,在扣除日常资金支付需要后余额较大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实行定期存放。定期存放一般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存放银行;存放资金量不超过1000万元的,可以采取集体决策方式。定期存款到期后暂不需收回使用的,可以在该银行续存,但累计存期不得超过2年。

(三)学校采用竞争性方式存放资金的,可以自主实施,也可以委托正规中介机构组织实施。竞争性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以公开招标为主。学校采用集体决策方式存放资金的,应当对本单位主要领导、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实行利益回避制度,即不得将资金存放在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工作的银行。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禁止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学校各部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第十二条  纳人员办理银行业务时,必须以记账凭证为依据,银行支付凭证的收款人名称应与发票名称一致,不得无故变更。业务办理完毕,应在记账凭证附件上加盖“银行付讫”章,在记账凭证上加盖个人名章。

第十三条 每日业务结束,银行出纳应根据银行日记账与已收付款项进行核对,并确保各项资金的一致。

第十四条 银行对账人员应按月及时核对银行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及时清理未达账项。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实行联签制度。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制表人、核算科长、财务处处长审核签字后装订成册归档。

第十五条 因经办人员工作过错造成学校货币资金损失的,经办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银行出纳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应在交接清册上注明交接空白票据种类、数量、编号,印鉴的名称,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签字后分别保管。

第四章  零余额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国库集中支付是指将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部集中到国库单一账户。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对财政性资金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预算计划每月申请用款额度,省财政批复后将额度下拨到学校零余额账户。国库出纳人员负责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进行支付。

第十九条 国库复核人员根据国库支付明细账与会计核算明细账情况负责所有支付凭证的审核工作。

第二十条 办理零余额账户业务的全过程,应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担任零余额账户经办人的,不得兼任复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零余额账户各岗位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进行定期轮换。

第五章  银行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银行票据包括转账支票、银行缴款单、进账单、电汇单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要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管理。购买银行票据时,应逐一清点检查。各类空白银行票据应由出纳人员保管,支付类银行票据的领购、使用和核销要分类设置备查簿,逐笔登记。对填写错误或因故退回的票据要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管,并按规定程序集中销毁。

第二十三条 应加强对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费专用章等印鉴应指定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严禁将所有印章存放在一起。

第二十四条 每日业务终了,银行预留印鉴(印章)与各类空白银行票据必须按指定存放点分开保管,防止遗失和被盗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人、相关科室负责人对货币资金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对学校各货币资金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学校建立健全资金存放管理内部控制机制并定期自查,通过流程控制和制度控制,强化各环节有效制衡,防范资金存放风险事件。

第二十六条 货币资金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包括保险柜、防盗门、等设施的配备情况。

(二)内部牵制制度是否完善,岗位分工是否合理。

(三)货币资金的完整性,包括银行存款是否调节相符,有无不明原因的长期未达账款,定期存单与登记簿是否相符,是否与账面一致。

(四)货币资金业务的办理是否符合规定,一是业务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二是会计业务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五)有关印章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六)票据的购买、保管和领用是否符合规定,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七)其他涉及资金安全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如个人失职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96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