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09-11来源: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浏览次数:146


 

 

 

 

 

 

 

 

常工职院字202030

 

 

 

 

关于印发《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院各单位: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020623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国库支付改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和管理,根据《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苏财库〔201611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苏财库〔201613号)和《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通知》(财库〔201524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务卡是指学校及校内在职教职工持有的用于日常公务支出、科研支出及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行贷记卡,包括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两类。

单位公务卡是指学校指定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持有,用于公务支出、科研支出与财务报销,以单位为还款责任主体的信用卡。

个人公务卡是学校在职教职工持有,实行“一人一卡”,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科研支出与财务报销,并与个人信用记录相关联的信用卡。

第三条  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各类经费项目以及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各类纵向科研经费项目所发生的属于《江苏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的支出事项实行公务卡结算。以市场竞争方式取得的各类资金(即出具税务发票获取的收入)可自行选择。

第二章  公务卡的开立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为学校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目前为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广化支行。

第五条  单位公务卡由财务处按照省财政相关规定与发卡行签订服务协议、提交申请材料、经财政核准后办理。单位公务卡采用发卡行标识代码(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 BIN)为“628”开头的人民币单币种银联标准信用卡,卡片正面右上方用中文标识“单位公务卡”,卡片正面左下方标识持卡人个人姓名(汉语拼音或英文字母)。

第六条  单位公务卡账户信用总额度为30万元,由学校根据公务支出情况指定国有资产管理处特定人持有,一人一卡。

第七条  个人公务卡按照“个人申请、单位确认、银行办理”的流程向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广化支行申请办理。具体申领程序为:申请人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经所在部门或单位审核,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相关证明文件一并报送财务处;财务处对申请人资料汇总后送发卡银行;发卡银行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发卡。

个人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核实持卡人资信情况后确定。

持卡人根据部门公务支出需要,需提高信用额度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学校、银行审批后予以增加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财务处核实后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传输到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持卡人调动、离职和退休,应及时通知财务处办理公务卡停用手续,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单位卡持卡人发生变更,持卡人应及时通知财务处办理注销原持卡人卡片,并按照标准办卡流程重新指定新持卡人。

第三章  公务卡的结算管理

第九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指教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审核报销后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实行公务卡结算并不改变现有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流程。

第十条  凡按规定列入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项目,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单位卡和个人卡均适用),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继续使用转账方式结算,不具备转账条件的,可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一条  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均可在线下、线上渠道(网上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支付结算。单位卡用于线下交易必须采用“密码+签名”方式进行核验。线上交易应取得商户发票和记录凭据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线下交易应取得持卡人签名的销售点终端(Point of Sale, POS)签购单和发票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二条  单位公务卡只能用于公务支出,严禁用于个人支出,严禁分期付款,严禁存取现金,不产生积分或发卡银行用卡红利返还。个人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报销手续,学校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零星的公务支出;

(二)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三)签证费、交通费、快递费、过路过桥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第四章  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四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至少应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十个工作日前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持卡人因故或因节假日不能在规定的免息期内办理报销手续的,应由个人先行还款,因逾期还款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个人信用受损,由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持卡人凭发票和刷卡交易凭条(网上记录凭据或签购单)按经费支出审批程序办理财务报销。持卡人应保证提供的公务消费凭据与财政部门公务卡支持系统中的卡号、姓名、交易日期及消费金额等信息一致,如有特殊情况造成信息不一致,应作出详细情况说明。财务处根据现行财务制度对公务卡消费支出进行合规性审核,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

第十六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计算的各项支出在提交财务处审核报销前,均视为个人消费行为。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同时进行公务外个人消费时,必须将公务消费与个人消费区分开,应分别刷卡支付,并分别打印交易记录、消费凭条及消费发票。

第十七条  凡属于本办法规定公务卡结算范围内的日常公务支出和科研支出,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暂借款业务。

第十八条 公务卡结算消费后因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财务处,退款的审核手续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下列情况不予报销,发生的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一)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银联签购单、消费清单明显不符的;

(二)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本办法规定的报销期限内申请报销或因不及时还款超过免息期产生的利息、罚息和滞纳金等;

(三)因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造成的支出和损失;

(四)个人消费行为;

(五)使用公务卡透支取现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发生的手续费和利息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六)其他不符合财务报销规定的支出。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财务处在公务卡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校内公务卡管理制度,做好公务卡的宣传培训工作;

(二)与发卡银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负责统一办理单位公务卡,并合理分配信用额度;

(三)组织教职工办理个人公务卡,新增教职工时,由个人向单位提出公务卡申请,财务处统一向银行办理;教职工离岗、调动或退休时,由学校人事处下发通知,财务处及时通知发卡银行核销个人公务卡;

(四)审核持卡人提供的公务卡消费凭证,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

(五)做好公务卡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数据统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单位公务卡持卡部门负责人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财务处指定本部门的单位公务卡持卡人,加强对持卡人的培训和管理,防范支付风险;

(二)监督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规范使用单位公务卡结算业务;

(三)督促持卡人及时办理单位公务卡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

(四)加强与财务处沟通,做好本部门单位公务卡因持卡人发生变动而形成的交接、停用、重新办卡等相关业务。

第二十二条  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持有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和安全问题;

(二)严格遵守公务卡结算管理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防范用卡风险;

(三)及时办理单位公务卡财务报销手续;因个人原因导致报销不及时形成的逾期利息和滞纳金,学校代为清偿后由个人承担归还;

(四)发生单位公务卡被盗或遗失,持卡人应及时联系发卡银行办理挂失,并向财务处报告。挂失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主要责任;

(五)如岗位发生变动不再适合持有单位公务卡,持卡人应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处报告,并停止使用公务卡。

第二十三条  个人公务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并妥善保管;公务卡遗失、废弃或损毁后挂失及补办事项由个人向发卡行提交申请办理;

(二)发生公务支出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及时办理公务卡支出财务报销手续;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

(三)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时,应按学校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四)持卡人收到银行对账单后应及时核对,对公务消费交易有疑义的,可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对报销金额有疑义的,可向财务处进行查询。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对公务卡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利用公务卡套取现金或将个人消费支出用于公务报销。违反规定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二○二○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公务卡报销流程图

 

 

 

 

 

 

 

附件1

公务卡报销流程图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06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