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内部会计控制暂行办法

作者: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09-11来源: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浏览次数:160

 

 

 

 

 

 

 

 

常轻院院字〔200914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内部会计控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内部会计控制建设,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学院经济秩序,保护学院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学院教育事业活动有序有效地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简称《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省教育厅苏教财[2006]79号文件精神及相关制度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内部会计控制是指学院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三条  学校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目标:

(一)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舞弊行为,保护学院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内部会计控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会计规范及本实施办法的要求,符合学院实际情况。

(二)约束学院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力。

(三)涵盖学院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并应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四)保证学院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控制效果。

(六)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学院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  学院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方法:

(一)内部牵制。学院内部岗位的设置体现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相互制衡的要求。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职务。

(二)授权审批。学院应当明确规定涉及会计及相关工作的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的制度并严格执行。

(三)会计系统控制。学院应当依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适合本单位的会计制度,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保管和会计工作交接办法,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会计监督职能。

(四)预算控制。学院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加强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分析、考核等环节的管理。学院应当将预算分解落实到内部各部门单位,在内部实行责任预算制度。

(五)财产保全。学院应当建立健全财产保全控制制度,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对财产的直接接触,采取定期盘点、财产记录、账实核对、财产保险等措施,确保各种财产的安全完整。

(六)风险控制。学院应当树立风险意识,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通过风险预警、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报告等措施,对财务风险和业务活动风险进行全面防范和控制。

(七)内部报告。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报告制度,全面反映经济活动情况,及时提供业务活动中的重要信息,增强内部管理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八)电子信息技术控制。学院应当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内部会计控制系统,减少和消除人为操作因素,确保内部会计控制的有效实施;同时要加强对财务会计电子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

第三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

第七条  学院内部会计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工程项目、对外投资、筹资、采购与付款、收入与支出、学生收费等经济业务的会计控制。

第八条  货币资金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现金由出纳专人保管,银行存款以学院名义存入开户银行。

货币资金收付的授权审批、实际办理、会计记录、稽查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其中出纳人员不得兼任审核、会计档案保管,不得兼任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财务部门按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记账会计每月月末核对银行账,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每月的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经会计主管、审计处处长审核签字后,与会计凭证一同保存。学院内各单位新开、增设或撤销银行账号,必须经学院财务部门审核同意。

会计主管定期对现金进行盘点,如发现现金帐面余额与实际库存不一致,须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九条  银行印鉴实行分管制,即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法人章由财务主管保管。

第十条  会计人员对所有不符合报销要求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

(一)支付申请  借款要求填写借款申请,注明借款用途、金额等内容;非借款的报销业务,要求提供合理合法的发票(有税务监制章)、收据(有财政监制章)、相关合同、购物清单、入库单及学院同意采购审批单等。

(二)支付审批  财务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报销单据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单据应拒绝审批。

(三)办理支付  出纳人员根据打印的记帐凭证及原始单据,经复核无误后办理付款。

第十一条  财务处为学院实物资产的会计核算部门,主要进行价值管理,负责资产价值总帐,定期进行资产清查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财务处挂靠部门国有资产办公室主要负责归口管理学院固定资产,根据设备管理部门的相关信息登账。定期与学院资产使用部门进行资产核对,做到账实相符。清查核对过程中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如因保管或使用不当造成的资产损失,当事人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系部主任和资产管理员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借款必须经院领导审批,严禁擅自挪用、出借货币资金。

第十三条  学院重大工程项目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学院投资项目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应办理立项手续,投资项目超过50万元的工程应办理开工前审计手续。施工过程中合同价在1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应事先经审计处审签。超过1万元的基建修缮及其他工程项目必须出具审计处的审计决算书。不具备上述手续、资料的项目财务处有权不予付款。

第十四条  建立规范的对外投资决策机制和程序。凡以学院名义对外投资均应统一由学院财务处归口管理。30万元以上的债务投资项目,要报主管部门备案;对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投资须按规定报批。各项对外投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加强对外投资的立项、认证、审批、效益跟踪及责任追究等环节的会计控制。

学校对外投资必须经党委会集体审议联签责任制度,防止对外投资决策失误和个人专断,避免重大投资损失无人负责现象,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应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按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严禁学院对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十五条  学院对外筹资渠道、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应适合学院发展规模、办学规模的要求。

根据学院发展、办学的需求,加强对筹资活动的会计控制,合理确定筹资规模和筹资结构、选择筹资方式,降低资金成本,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凡是以学院名义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必须报教育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审批,并由学院财务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学院的发展和建设要建立在学院财力许可的范围之内,切实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债务风险负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学院各项采购业务统一由学院招投标办公室(兼设备管理)采购,财务处凭学院批文、采购合同、发票、验收入库单等付款。捐赠物资经验收合格后,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估价、入库等手续,并报送财务处做相关帐务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的收入和支出应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预算的编制应遵循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的原则,收入预算的执行应做到应收尽收,并及时入账,不得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学院根据省教育厅预算要求明确预算支出项目,建立预算标准,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及时分析预算差异,采取改进措施,确保预算的执行。学校应制定严格的支出审批制度,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  学院财务部门应参与学校重大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加强对学院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会计控制。

第十九条  学院应当加强对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管理,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有专人办理购销、登记、领用等手续。作废的票据要盖作废章,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学院加强对学生各项收费的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乱收费。学校应加强对应收款、开票、收款等环节的会计控制,及时提供准确的学生欠费信息,确保学费全额、按时收缴。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会计  内部控制  暂行办法

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092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