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作者: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11-19来源:学校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浏览次数:412

(2021年10月29日经江苏省教育厅核准 )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21年修订稿)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前身为1958年建校的常州市民办青山初级中学和1963年建校的常州市轻化工中等技术学校,二校合并后曾使用过常州市轻工业技术学校、常州轻工业学校等名称,20026月,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升格为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201810月,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更名为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并于20195月通过教育部备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现代化治理,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英译为“Changzhou Vocational Institute of Industry Technology”。校标整体由“常工业”的汉语拼音缩写“CGY”组成,“Y”变形为手的图案,寓意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以培养高素质复合型技术技能型人才为目标,手脑并用,知行合一。手腕处“1958”意为学校创办于1958年,图内用中英文书写“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校徽中中文校名字体为书法家于右任书法字体。校歌为徐继东作词、李文杰作曲的《活力飞扬》,校庆日为每年的628日。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鸣新中路28号,网址为www.czgyxy.cnwww.ciit.edu.cn

第四条  学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办学理念是: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依法治校;办学指导思想是: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适应技术进步、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和人的全面发展;校训为:诚信、笃实、勤俭、创新。学校有计划地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服务国家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传承和创新文化,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第五条 学校以三年制大专层次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为主,将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相结合,积极发展继续教育,开展与本科院校和国外教育机构的合作,积极开展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实践。全日制在校生规模14000人左右。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六条 学校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行政主管部门为江苏省教育厅。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七条 学校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

第八条 学校属公办全日制普通专科高等学校,为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校行使本章程第八条规定的自主权,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遵从学校办学宗旨以及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基于程序透明、信息公开、民主决策、多方监督的原则制定严格和明确的权利行使制度,按照国家和学校的信息公开规定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举办者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确保民主和规范地行使各项自主权。

学校基于行使自主权做出的决定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该项决定的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依法向举办者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

第十条  学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首要任务,将立德树人置于全部工作的中心,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培养德才兼备的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十二条 学校以就业为导向,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发展需要,遵循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职业岗位的变化规律,结合学生的发展需求,调整和设置专业。专业调整、设置由专业所在二级学院(部)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论证后递交书面申请和调研报告,分别经教学工作委员会和专业指导委员会论证、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院长办公会批准,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业证明。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师生员工积极开展科学与技术研究,引导和支持师生员工围绕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研究,鼓励大家跨部门、跨学校、跨行业进行研究创新。学校对科研工作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五条 学校依托人才、思想、知识、技术、设施、设备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为地方企业和行业提供技术、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社会服务。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师生员工学习、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学校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学习现代企业优秀文化,构建学校特色文化;学校通过加强德育工作,通过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以及日常的思想教育、劳动教育和社会实践等途径,倡导“爱岗敬业,自强不息”“孝老爱亲、感恩知责”文化精神,引导师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实行1+X证书制度,主张多元化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积极组织并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

第十八条 学校以实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为主,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积极探索与海外合作办学。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推进以弹性学制和选课制为核心的学分制改革。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证和监控体系,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开展教学检查和教学质量评估制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学校定期向社会发布人才培养质量报告。主动接受社会、行业、企业对人才培养水平的评估。

第二十一条 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的研究和实践。学校鼓励、支持教师团队和个人进行教育教学研究的改革和实践。

第二十二条 重视以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学生可持续发展能力为主的内涵建设。

第二十三条 学校倡导资源共享,积极参与常州科教城(常州高职教育园区)的资源共享,探索产教融合背景下“校中厂”“厂中校”“企业学院”“产业学院”建设。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一节 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六条 党委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的领导职权和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党委会按照《中共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议事。

(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主持。议题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和有关党委委员商定提出,若院长不是中共党员,应征求院长意见。原则上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

(二)党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每位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若党委会对重大事项分歧较大,应暂缓作出决定。

(三)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一是党委提出须调研的重大事项,并责成相关院领导组织调研;二是在调研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三是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及行政部门、有关单位的意见,有的应征求院长和分管院领导的意见;四是召开党委会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四)党政办公室协助分管院领导负责会议决议、决定的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和党委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院长和副院长若干,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学校党委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院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副院长协助院长分管部分行政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通过院长办公会对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处理和决策。院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交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院长办公会按照《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会议议事规则》议事。

(一)院长办公会由院长或其委托的副院长主持,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视需要参加会议。

(二)院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由分管院领导提出,党政办公室收集汇总,提前交党委书记与院长商讨后确定。

(三)提交院长办公会的议题,分管院领导必须责成相关职能部门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在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后,向会议提出书面材料。

(四)院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会议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有关部门代表就议题作必要补充汇报,参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充分讨论,最后由主持人归纳集中,形成会议决定。

(五)院长办公会讨论重要问题时,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会议决定,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如对重要事项分歧较大,应暂缓作出决定。

(六)党政办公室负责将讨论决定的事项通知相关部门,并协助分管院领导督办检查,将落实情况及时向院长报告。

 

第二节  纪检监察与依法治校

第三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是学校的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学校纪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纪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学校党委视具体情况在二级学院(部)级单位党委设立纪委或者纪律检查委员。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第三十四条  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的依法治校体制机制。学校法制办是学校专门的法制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其职责为:

(一)加强党对学校管理法制化建设的领导,为学校党委依法治校提供组织和制度保障。

(二)深化法制宣传与教育,培育法制观念、法律意识,提升师生法治素养,为学校依法治校打造坚实的基础。

(三)进行学校内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机制建设,为学校管理法制化建设提供政策和法律保障。

(四)应对法律诉讼,加强权利救济,为学校各种权益纠纷和法律诉讼提供法律服务。

(五)开展学校法制工作的理论研究,提高理论对学校实践工作的指导水平。

 

第三节 教学工作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人才培养和教学管理等工作的咨询、审议、推荐机构,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以及各二级学院(部)与课堂教学、实训、素质教育相关的二级学院院长、副院长、专业负责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教学副院长担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并经院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由学校聘任。教学工作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教务处,秘书长一般由教务处处长担任。

第三十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对学校教学及其管理指导思想、教学改革重大举措、教学工作的长远规划、政策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完善学校教学管理体制和教学管理措施提出建议;对教师教风和学生学风建设提出具体意见。

第三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专业的博士以及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教授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占相当比例,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专业(学科)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2;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二级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博士以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3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3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3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四十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回避。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专业建设规划,专业设置、调整方案。

(二)审议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审议教师队伍建设规划。

(四)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五)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

(六)指导和推进学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

(七)指导学术道德建设活动。

(八)接受学校委托对重要学术事项进行论证、咨询和仲裁。

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进行工作。

 

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坚持校务公开,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

(二)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校职能部门、二级学院(部)或二级党总支为单位直接选举产生。

(四)直接从事教学、科研的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以及民主党派等在代表中应占适当比例。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3.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院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4.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六)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每届为3年或5年。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七)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履行职权。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代表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之一,是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

(一)学生代表大会在院党委领导下、在校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学代会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其主要职能是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动员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学校的改革、建设、发展、稳定;代表和组织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教育学生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并选举产生学生会委员会。

 

第五节 二级学院(部)

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根据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设置二级学院(部),由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决定。

四十五条  二级学院(部)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二级学院(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二级学院(部)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二级学院(部)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二级学院(部)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按照科学规范、精简高效和促进改革发展的原则,依法设立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等内部管理机构和直属单位,明确职权职责配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学校机构和人员实行定编、定岗、定职责管理。

第四十七条 二级学院(部)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学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二级学院(部)的基本职能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负责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安全稳定建设;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领导二级学院(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二)负责二级学院(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思想政治工作、学生管理工作。

(三)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负责二级学院(部)的专业设置、年度招生就业工作及继续教育工作。制定二级学院(部)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人才培养方案。

(四)检查并评价二级学院(部)教师的教育教学等工作。负责二级学院(部)学生管理、对二级学院(部)学生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五)管理和支配各项经费,管理二级学院(部)的资产。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四十八条 二级学院(部)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以党政联席会议的方式按照《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议事。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九条 教职员工是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具有聘用关系,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聘用岗位职责和义务的工作人员。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五十条 实行教职工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聘用教职工,应当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

实行教师资格认定制度。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校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由相关院领导、教授代表、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是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组织,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评审、评议或推荐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全面落实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在内的各项政策。工作人员享受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福利待遇。根据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三条 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学校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同时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五十四条 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培养双师型教师和领军人才,提高兼职教师素质。

第五十五条 学校制定教师考核制度,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以院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工权利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十项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职员工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条 学校规范教职员工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校工会。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30日内对受理的申诉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章  

 

第六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六十六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七条 学校鼓励学生课余时间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活动和其它公益活动,提高综合素质、增进身心健康。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七十条 学校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和指导。

第七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院领导和审计处、学工处、教务处、保卫处等处室负责人以及各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专家等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受学生申诉,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审计处。申诉委员会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在学生提出申诉15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七章 经费、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七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拨款收入,即当年从省级财政取得的公共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如专户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收费)等。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四)经营收入,即学校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即学校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的款项。

(六)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即利息收入、出租收入、国内捐赠收入等。

第七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法使用、自主管理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知识产权等资产。对重大、重要资产的投入和运行,经专家论证,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七十六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经法规,实行财务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

第七十七条 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办学的经济效益。大额经费支出由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决定。学生收费按国家规定执行。各单位划拨经费的使用要符合学校的有关规定。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用于事业发展。

第七十八条 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学校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对学校财务收支情况、企业化管理单位和有创收单位的财务进行审计,对工程预决算进行审计。建立财务、审计报告制度。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七十九条  学校设立“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先进集体”等综合奖项,对获奖的个人和集体授予荣誉称号,给予奖励;设立教学工作、科研工作、教书育人、群团和管理工作等方面的单项奖。

第八十条 学校设立教学成果奖、科研成果奖和管理成果奖。

第八十一条 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和学生先进集体等单项奖和综合奖。

第八十二条 学校依法对违法违纪的教职工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第八十三条 根据学生管理规定对违法违纪学生实行惩戒。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九章 学校与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及社会

 

第八十四条 学校努力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行业企业和社区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参与行业企业和地方经济建设、社区发展服务,并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根据政府需要和自身能力,实施支援地方的活动。

第八十六条 学校加强社区教育,充分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方式,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开展技术服务和技能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个性化、高质量的教育服务。

第八十七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八十八条 学校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积极创新办学体制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在学校的专业设置、课程开发、双师型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办学水平评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与行业企业合作办学、合作就业、合作育人、合作发展。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理事会成员原则上应包含以下方面的代表: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以及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各方面代表在理事会所占的比例应当相对均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理事可以连任。

理事会按照其章程进行工作。

第九十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通过教育发展基金会加强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吸收社会捐赠,募集资金,扩充办学资源。教育发展基金会按照其章程运行。

第九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加强与校友的联系。

校友是指曾在常州工业职业术学院及其前身学习、工作、进修以及被聘为学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人员。

学校努力为校友提供支持和服务。学校积极倡导校友以学校进步和校誉彰显为荣,襄助学校事业发展。为学校发展建设做出贡献的校友,可获得学校授予的荣誉称号。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校友总会秘书处设在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二级学院、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十章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审核、院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

第九十三条 学校根据章程有关条款制定相应的办法和细则。凡学校制定的其它各项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学校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解释。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