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修订)

作者:发布者:王娅霜发布时间:2022-11-17来源:学生申诉办法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学生应坚持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学院审计处负责人和学工处、教务处、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学院法律事务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受学生申诉,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审计处。申诉委员会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在学生提出申诉15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

第四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一)  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  对学生做出的退学处理决定。

(三)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五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  申诉的事项、理由(附有关证明材料)及要求。

(三)  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六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若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规定。

第七条  学生对同一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三章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一)  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  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指定专人重新调查处理,并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建议。

第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书面决定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学校外网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名。

第十二条学生对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实施听证程序。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十六条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  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  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  接受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  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  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十八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十九条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  做出处分或处理的相关单位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  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  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询,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  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一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二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拟写听证报告并递交申诉委员会。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指“以上”或“以下”包括本级在内。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