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院留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42号)、教育部《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江苏省高校招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苏教外〔2019〕8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度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院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 留学生培养和教育工作,坚持“提升层次、优化结构、规范管理、保证质量”的方针,同时注意严格与关爱、教育和处罚、趋同化与差异化、专业学习和汉语学习等方面的兼顾。
第二章 领导机制
第四条 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海外教育学院与相关行政部门以及二级学院相关负责人共同组成留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条 留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留学生工作会议,推进留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留学生是全院学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部门均有义务和责任将留学生的培养和教育工作纳入部门整体规划。部门间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及时处理留学生教育管理中出现的各类事(案)件。
第七条 留学生招生录取纳入到学校整体招生工作,由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海外教育学院协助。
第八条 海外教育学院为留学生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开展和协调留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留学生入学工作中各项具体事务的处理与协调。
2.留学生第一学年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
3.制定留学生专业分流方案,组织、协调专业宣讲,协助二级学院指导留学生进行专业选择。
4.协助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二级学院处理留学生专业学习阶段学习、管理相关事务。
5.留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的评比。
6.留学生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的催缴。
7.会同学生工作部(处)、保卫部(处)按照国家有关涉外法律法规做好留学生的涉外教育和管理,减少或杜绝涉外案件的发生。
8.会同相关二级学院对留学生毕业资格进行初步审定。
第九条 基础部为留学生汉语教学的具体实施部门,主要负责留学生人才培养方案汉语模块的制定以及汉语教学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二级学院为留学生专业学习阶段教学、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留学生专业分流阶段的专业宣讲。
2.相应专业留学生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3.根据专业教学要求,结合生源国特点和留学生实际指导留学生选课和制定学习计划。
4.留学生专业课表的制定及上课时间、地点的告知。
5.留学生专业课程教材的征订、领取和发放。
6.留学生专业导师和结对帮扶中国学生的安排。
7.关注留学生学习情况,及时反馈留学生专业课、晚自习出勤情况(每周一次),并对缺课较多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8.指导留学生参加学院和二级学院相关校园活动。
9.引导留学生日常行为,关注其和中国学生日常交往情况,及时制止交往中的不良行为。
10.关注留学生宗教信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留学生宗教活动管理办法》,会同海外教育学院、学生工作部(处)、宣传部、保卫部(处)等相关部门处理留学生宗教事宜。
11.协助海外教育学院做好留学生学业评估和年度奖学金评选工作。
12.具体负责留学生专业实习和毕业设计相关事宜,及时解决留学生实习和毕业设计过程中的问题。
13.会同海外教育学院对留学生毕业资格进行初步审定。
第十一条 教务处统筹、协调留学生教学和教务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留学生信息注册工作。
2.组织制定、审核留学生人才培养方案。
3.留学生汉语和专业课程的教学管理与监督。
4.留学生学籍管理。
5.留学生教务信息系统的上传、维护和更新。
6.留学生毕业申报、毕业审核及毕业证书发放等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处)按照趋同化管理原则,指导海外教育学院和二级学院留学生一日常规管理,心理健康教育等学生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团委按照趋同化原则,引导、组织留学生参加校内社团和校内外学生文化活动。
第十四条 体育工作部按照趋同化原则,计划、组织和实施留学生课余体育活动和体育竞赛。
第十五条 宣传部负责留学生教育管理中相关对外宣传,舆论安全以及意识形态引导和把关工作。
第十六条 保卫部(处)负责留学生相关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和指导海外教育学院做好留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协助常州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各类涉外案件。
第十七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核查学校留学生教育成本,审核并向政府物价部门报批留学生相关收费标准,接收留学生缴纳的学费等相关费用,出具缴费、欠费或催缴费收据或证明。
第十八条 后勤与基建管理处负责留学生教育管理中的后勤服务及保障工作。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留学生教育管理中设备购置计划的预算编制和招标采购,留学生教育管理中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
第二十条 信息化中心负责留学生教育管理中网络的安装、维护及网络信息安全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监察审计处负责留学生教育管理中的行政监察和经济审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港澳台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海外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