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留学生收费管理工作,维护留学生和学院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学院招收和培养国际留学生管理办法》(2017年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收费项目有学费、住宿费、新生注册费及其他入学相关收费项目,这里统称为学费。
第三条 按规定缴纳学费是留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履行的义务,每位留学生必须主动按时足额缴纳学费。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学院留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费收缴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检查。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学费的收缴退付,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报批,留学生缴费管理系统的数据库维护,提供留学生缴费及欠费情况的查询、统计服务。
第六条 海外教育学院负责组织留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督促欠费留学生及时完成缴费,对留学生学费缓缴、减免的初审认定,根据缴费情况办理毕业留学生离校的相关手续。
第三章 学费标准与收费管理
第七条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参考兄弟院校留学生收费标准,结合学院留学生招生、教育实际,每年3月由海外教育学院提出留学生收费方案,经留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院党委,经党委会讨论通过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执行。
第八条 新生缴费流程
1.新生接到电子版录取通知书和JW202表后,汇款到学院账户交纳注册费和预交金,待学院财务处确认后,邮寄新生录取通知书、入学须知和JW202表。
2.新生报到后,应根据入学须知中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报到当月将学费交至财务处。
3.财务处收到留学生费用后及时打印凭证,通过海外教育学院送达留学生。
第九条 老生缴费流程
1.财务处在每学年第一周内完成老生学费数据库维护工作,老生需在开学当月将学费交至财务处。
2.老生也可根据收费标准,将学费足额存入指定银行卡中,财务处委托银行集中代扣学费,扣款成功后及时打印凭证,通过海外教育学院送达留学生。
第四章 学费的缓缴与减免
第十条 新生入学时由于经济原因无法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可向海外教育学院申请办理暂缓缴费,在校留学生因经济原因无法及时足额缴清学费,可向海外教育学院提交书面申请暂缓缴费,申请缓缴的留学生应同时提交缴费计划书承诺缴费,经海外教育学院审核后及时告知财务处。缓缴学费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留学生在自己承诺的期限内须足额缴清学费。
第十一条 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优秀留学生,学院除加大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资助工作的力度外,可对学费进行适当减免,留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获学院批准后,交财务处核抵所欠学费。
第五章 学费的退付
第十二条 留学生休学回国,暂停缴纳学费,已经完成学费交纳的,不予退费,待留学生复学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 留学生发生退学或转学情况时,待学院批准后,根据学年学习时间进行退费,具体退费由财务处依据在校生相关退费标准实施,需要退付的,应配合财务处提交相关退费材料,办理退费手续。
第十四条 财务处审核留学生退费材料和手续无误后,应及时办理为其办理退费,应退费用直接退入留学生指定的本人银行账户中。
第六章 欠费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者,视为拖欠学费:
1.留学生无特殊原因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未足额缴清学费的;
2.申请暂缓缴费的留学生超过承诺期限仍未足额缴清学费的。
第十六条 对拖欠学费留学生,按以下规定处理:
1.海外教育学院对其加强教育,督促其及时缴费,及时向家长通报欠费情况,并告知学院的相关规定;
2.不予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已经注册的取消注册,已修课程不予确认,暂停其所上课程,直至学费缴清;
3.留学生满足毕业条件申请离校时,仍未缴清学费的,暂缓发放毕业证书,暂缓交予留学生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外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