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留学生努力学习,提高学院留学生人才培养质量,吸引更多优秀学生来校学习,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留学生助学金发放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留学生助学金对象为我院所有在籍学历留学生(专业实习期除外)。
第四条 留学生助学金发放标准以当年招生政策为准。学生有下列情况者将减去相应金额,当月减完为止:
1.当月旷课不满4学时者,每缺课1学时减发总数的10%。
2.当月旷课4学时及以上者,每缺课1学时减发总数的15%,减完为止。
3.当月因违反外国人出境入境管理有关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者,取消当月助学金发放。
4.当月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取消处分期的助学金发放,待处分撤消后恢复助学金发放。
注:迟到、早退累积3次视为旷课1次。
第五条 留学生当月获得助学金情况将在次月初公示,对出勤和助学金发放情况有异议者须在公示期内到海外教育学院办公室核实。公示无异议后,发放留学生助学金。
第六条 留学生日常奖学金发放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海外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