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留学生宗教活动,保障留学生宗教信仰自由,维护校园秩序和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条 留学生可以在中国境内的寺院、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
第四条 严禁在校园内及校园外非允许场所(本办法第三条以外场所)举行宗教仪式和宗教活动。
第五条 严禁口头或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宗教传播信息,严禁发放宗教宣传资料,严禁留学生公开或私自播放带有宗教宣传性质的光盘。
第六条 以上情况一经发现将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构成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行为或者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留学生本民族相关宗教节日学院不予放假,学生需正常参加学院教学及有关活动。
第八条 本规定由海外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