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保障留学生身心健康,促进留学生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留学生。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的留学生,学校根据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条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个等级。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1.在规定期限内主动至有关部门承认错误并如实交代错误事实,及时悔改,态度较好者。
2.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学校或有关部门处理问题者。
3.有突出立功表现者。
4.平时一贯表现优秀,违纪属初犯,违纪后能迅速挽回损失并坚决改正者。
5.被他人胁迫或诱骗参加违纪行为者。
6.在违纪行为过程中主动放弃违纪行为并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者。
第六条 凡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当年不得参加奖学金的评定和享受其他荣誉待遇。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七条 对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而受我国司法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因触犯刑法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因犯罪已被我国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但因种种原因被免于刑事处罚或免于起诉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罚款者,情节较轻,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扰乱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或不服从工作人员正常管理,刁难、辱骂、围攻管理人员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情节较轻,未造成较大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情节较重,影响较恶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情节严重,影响十分恶劣,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对违反教学管理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无故缺课,不按时归校及学期结束前未经允许提前离校者,将受到如下处分:
(1)累计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累计达50学时者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而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
2.教学、实验、实习、见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对在考试、考查中有违纪和作弊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见习期间,不服从管理或擅自离队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情节轻微,影响不大,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故意撕毁学校各级组织的通告、布告,破坏学校宣传设施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传单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和学校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对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非法占有我国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涉及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涉及金额在500元以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涉及金额达500元以上,或屡教不改经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确认为撬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者,没收赃物,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为偷窃、诈骗提供消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提供伪证、知情不举,或参与窝赃、销赃等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对团伙作案为首者在以上处分基础上加重一级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6.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伪造、涂改证件或假冒身份进行诈骗行为,未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转借留学生证、校徽,甚至涂改伪造证件、伪造证明,欺骗他人、包庇坏人,情节轻微,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者,视其具体情况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策划、肇事、打人、打架斗殴以及为上述行为做伪证或提供凶器者,除负担伤者的医药等费用外,视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指严重伤人或财产严重损失,以下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煽动者
对煽动他人打架,尚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已造成打架,但后果较轻,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肇事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污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一定程度伤害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动手打人造成重伤等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打架者
1.参与打架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动手打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凡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收缴赌资、赌具外,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对重犯、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因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者,给予开
5.对在留学生宿舍内聚众赌博、赌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影响很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赌博组织者在以上处分基础上加重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六条 对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有损留学生形象者,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宿舍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在个人房间内使用可能给公共安全带来隐患的各种电炉、电热杯、电火锅、电炒锅、热得快、电熨斗、电热毯、电吹风、煤油炉、酒精炉等电热设备或其他用具,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责任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处分
2.在规定休息时间内,在宿舍内喧哗吵闹,严重影响他人休息,且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发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擅自留宿外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对因吸烟、使用蜡烛或其他原因引起火险、火灾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处分。
5.对挪动或破坏消防器材、应急灯,私改电路等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处分。
6.应当在校居住的留学生未经学校批准夜不归宿,根据次数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夜不归宿1-2次的,给予警告处分。
(2)夜不归宿3-4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夜不归宿5-6次的,给予记过处分。
(4)夜不归宿7-8次的,给予留校查看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勒令其立即搬回学校。
第十八条 对酗酒滋事、扰乱正常校园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在校内酗酒,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对酒后滋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社会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参照相关条款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有吸毒,介绍他人吸毒,贩毒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凡在校园内或校外实习、见习、生活、活动场所,违反爆炸、易燃、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私自藏匿并使用上述危险物品,或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乱扔玻璃瓶、水袋、火棒等危险物品,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危及公共安全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视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留学生网络行为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对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信息内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2)故意篡改我国国家、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
(3)损害我国国家、集体荣誉和利益。
(4)煽动我国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破坏我国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6)散布谣言,扰乱学校和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宣扬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8)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2.故意制造、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学校和社会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盗取他人相关资讯地址,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对其他违反国家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收(观)看、复制(含制作)、传播、出售、出租含有淫秽、封建迷信、邪教内容的书刊、图书、录像、磁带、光盘等资料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对收(观)看含有淫秽、封建迷信、邪教内容的书刊、图片、录像、磁带、光盘等资料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复制传播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1.对在建筑物、教室或实验室的公用设备、仪器、公共标志等公物上乱刻、乱涂、乱画、乱贴,不听劝阻者,除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对损坏校园设施、建筑物设施、教室或实验室等公用设备、仪器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对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后果严重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恶劣或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蓄意损坏他人财物者,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毕业生在离校期间损坏公物,除按规定处理外,暂缓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他人造成人身或其他方面损害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污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恐吓他人,未触及刑事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发不良信息或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非法管制他人,或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处,未构成法律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调戏、猥亵妇女,或以恋爱为名玩弄异性,未构成刑事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伪造他人签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执行和申诉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处分决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1.留学生违纪事实的初步认定:留学生违纪事实是指特定的行为人实施的违纪行为,属于我校管辖范围,依照本条例对留学生违纪行为给予确认。
2.留学生违纪事实的调查取证: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和从事留学生工作的专、兼职教师有权在我国法律、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对留学生所犯错误进行调查或委托有权依法管理、调查、鉴定的机构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内容如下:
(1)询问当事人。
(2)询问证人。调查人员对留学生违纪事实的调查内容应做成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实无误后,由被询问人签字、按手印。
(3)提取书证、物证。
(4)对违纪留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留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笔录;结束时拟受处分留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
3.给予留学生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由海外教育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留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发文并公告。
4.给予留学生记过及以上或留校察看处分的,由海外教育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留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发文并公告,送省教育厅备案。
5.给予留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海外教育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留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报省教育厅备案并通报留学生所在国驻中国使馆。
6.处分决定公告后,海外教育学院应及时将处分决定通知留学生本人及其在华担保人,以便配合教育。
7.下列情况下,海外教育学院应分别会同相关部门处理:
(1)留学生违纪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涉嫌犯罪的,应会同保卫处处理。
(2)留学生违法,应会同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主要包括:
1.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留学生处分登记表。
2.违纪事实材料或相关证明材料。
3.违纪留学生对所犯错误的认定和检查材料。
第二十七条 善后处理
1.海外教育学院应对受处分的留学生落实帮教措施,定期进行考察。
2.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一年内如能改正错误,有显著进步者,可解除其处分,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但留校察看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留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或再次受处分者,给予延长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延长察看不得超过一年。
3.需解除或提前解除察看的留学生,本人向海外教育学院提出申请,海外教育学院会同学工处、教务处、保卫处等部门给予评议,作出是否取消或减轻处分决定,评议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4.毕业班留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时作结业处理。
5.被开除学籍的留学生学校开具学习证明,并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理,如果不能参照的可按处分权限研究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所涉事宜,与以往规定有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本条例未尽事宜,学校以往有规定的,按以往规定办。
第三十条 本条例关于处分界限和幅度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在内。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海外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