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规范学生日常住宿行为,监督物业管理人员工作,维护公寓全体成员权益,有效预防和减少校园危机事件,充分发挥楼层长在公寓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助力“一站式”学生社区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楼层长是二级学院社区自律委员会的重要成员,是学生骨干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享有和其他学生干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在社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中发挥主力军作用,积极营造安全、卫生、文明、和谐的公寓文化氛围。
第三条 楼层长作为公寓楼自我管理的代表,接受二级学院社区辅导员与楼层辅导员的直接领导,接受学校社区自律委员会、二级学院社区自律委员会的双重指导,定期向二级学院社区辅导员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向班主任反应宿舍成员个性发展需求。
第二章 选聘条件
第四条 楼层长选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品质优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
(三)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能有效组织楼层集体活动;
(四)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善于与人沟通;
(五)具有积极健康的心理状态,热爱生活,乐观开朗;
(六)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以身作则,发挥榜样带动作用;
(七)按时参加相关培训,善于提高工作能力;
(八)符合学生干部任职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根据二级学院住宿安排设定楼长岗位数量。原则上由单一二级学院学生入住的楼栋,设楼长1名,副楼长2名;由多个二级学院学生入住的楼栋,按二级学院学生入住情况,每个二级学院设置楼长1名,副楼长1名。
第六条 根据二级学院住宿安排设定层长岗位数量。原则上由单一二级学院学生入住的楼层,设层长1名;由多个二级学院入住的楼层,按二级学院学生入住情况,各设楼长1名。
第七条 楼层长选拔、聘任工作由二级学院组织实施,聘期1年,可连聘连任。
第八条 每学期初二级学院须将楼层长名单报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章 职责要求
第九条 公寓楼层长作为学生公寓重要的服务者,具有安全管理、环境监督、住宿服务、文化建设等职责,具体包括:
(一)作为分管楼层的安全信息员,及时向楼层辅导员、物业管理员反映楼层发现的安全隐患,发生的矛盾纠纷。
(二)协助做好分管楼层学生非节假日期间的晚查寝工作,妥善保管查寝设备,及时汇总、上报查寝情况。发现外来人员住宿等问题及时向辅导员、物业管理员反映。
(三)协助做好分管楼层房间入住情况、私自占用空置房间情况、私自调宿情况等的专项检查,发现异常问题及时向楼层辅导员、物业管理员反映,并做好检查记录。
(四)协助做好分管楼层大功率电器、管制刀具的日常巡查与专项检查,查收物品第一时间交物业管理站,并做好登记。
(五)协助做好分管楼层安全设施设备的专项检查,如公共区域与功能用房、消防器材与逃生通道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楼层辅导员、物业管理员反映。
(六)负责监督物业管理人员做好门禁管理工作,发现物业管理人员无故脱岗、违规放行校外人员进入公寓等问题及时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反映。
(七)协助做好分管楼层学生宿舍卫生情况的检查、反馈、整改等工作。
(八)负责监督物业管理人员做好分管楼层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楼层辅导员、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反映。
(九)协助做好分管楼层“阅享空间”的服务、管理与监督工作。
(十)协助向分管楼层学生传达二级学院、社区服务中心、楼层服务员等授权发布的各类通知、公告、提醒等信息。
(十一)协助物业管理人员做好入住、退宿等服务事项。
(十二)随时收集分管楼层学生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二级学院、社区服务中心、楼层辅导员、物业管理人员反映。
(十三)协助楼层辅导员开展各类文化活动,增强楼层学生凝聚力。
第十条 楼层长应践行“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宗旨,在工作中应做到:掌握政策、坚持原则,坚守岗位、注重方法,热情周到、说话和气。
第十一条 楼层长应自觉维护队伍形象,加强学习,严格自律,不收受学生及学生家长的礼物;关心、支持物业管理人员工作,加强楼层内部团结,积极营造文明和谐氛围。
第十二条 楼层长应切实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功能,加强与校院两级团委、学生会的联系,共同打造“朋辈社区”。
第四章队伍建设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每年制定楼层长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管理、心理疏导、急救技能等。
第十四条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应建立楼长例会制度,由中心负责人联合二级学院社区辅导员共同召开;二级学院应建立楼层长例会制度,由二级学院社区辅导员组织召开,及时传达学校、二级学院对社区工作的相关要求,创新落实举措,提高楼层管理质效。
第十五条 将楼层长纳入学生干部队伍管理,按照二级学院学生会成员标准认定“第二课堂”学分,参加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表彰。
第十六条 将楼层长纳入优秀学生社区管理干部评选范围,各二级学院应制定实施细则,每学期组织评选、表彰。
第十七条 建立退出机制,对不胜任楼层长工作的,二级学院应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