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规范学生日常住宿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校园危机事件,充分发挥宿舍长在宿舍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助力“一站式”学生社区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宿舍长是学生骨干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享有和其他学生干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认真做好宿舍良好秩序维护、和谐氛围营造、整洁环境保持等工作,尊重、理解和关爱宿舍成员,积极营造安全、卫生、文明、和谐的宿舍学习生活环境。
第三条 宿舍长作为全体宿舍成员的管理者,接受二级学院社区辅导员、楼层辅导员和班主任的直接领导,接受学校社区自律委员会、二级学院社区自律委员会的双重指导,定期向楼层辅导员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向班主任反应宿舍成员个性发展需求。
第四条 宿舍长作为全体宿舍成员的服务者,具有宿舍安全信息员、心理信息员、消防志愿者、急救志愿者等多重身份,要第一时间向楼层辅导员、专项辅导员、班主任如实反应宿舍安全问题、成员心理变化。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全体辅导员与班主任应支持宿舍长开展工作,并为其提供开展工作所需的指导和培训。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宿舍长选拔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品质优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
(三)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能有效组织宿舍集体活动;
(四)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善于与人沟通;
(五)具有积极健康的心理状态,热爱生活,乐观开朗;
(六)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以身作则,发挥榜样带动作用;
(七)按时参加相关培训,善于提高工作能力;
(八)符合学生干部任职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每个宿舍设宿舍长1名,任期1年,可连选连任。新生班级临时宿舍长由班主任指定,在新生班组建2个月内完成宿舍长的选拔、任命工作。
第八条 每学期应分别以班级为单位和楼层为单位将宿舍长汇总名单交二级学院、“一站式”学生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第九条 宿舍长变更须征得班主任、楼层辅导员同意,并报二级学院、“一站式”学生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制定宿舍值日表,组织宿舍成员进行内务整理、卫生清扫、开窗通风等活动,保证宿舍整洁和卫生。根据宿管员卫生检查反馈,及时组织做好宿舍卫生整改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宿舍安全管理,引导宿舍成员自觉遵守学校宿舍安全管理规定,作为宿舍安全信息员、消防志愿者,关注宿舍成员晚住宿情况,协助做好晚查寝工作,经常性做好防诈、反诈提醒,按要求做好大功率电器、管制刀具等自查自纠工作,提高宿舍成员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二条 关注宿舍成员人际关系,主动向班主任、楼层辅导员反馈内部矛盾,协助做好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第十三条 关注宿舍成员情感变化、情绪变化、心理变化,作为宿舍心理信息员,及时向班主任、楼层辅导员反馈异常情况。
第十四条 关注宿舍成员身体变化,关心学生身体健康,作为宿舍急救志愿者,积极参加急救技能培训,掌握急救技能,及时向班主任、楼层辅导员反馈异常情况。
第十五条 营造良好的宿舍学习氛围,激发宿舍成员的学习热情,按班级课表做好宿舍成员课堂出勤提醒工作。
第十六条 积极参加并组织宿舍成员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宿舍文明创建活动,做好宿舍文化布置工作;
第十七条 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宿舍长培训活动;
第十八条协助、配合校院两级社区自律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每年制定宿舍长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管理、心理疏导、急救技能等。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应建立宿舍长例会制度,由楼层辅导员组织召开,及时传达学校、二级学院对宿舍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创新落实举措,提高宿舍管理质效。
第二十一条 将宿舍长纳入学生干部队伍管理,按照班委会成员标准认定“第二课堂”学分。
第二十二条 将宿舍长纳入优秀学生社区管理干部评选范围,各二级学院应制定实施细则,每学期组织评选、表彰。
第二十三条 鼓励二级学院开展内务标兵宿舍、安全标兵宿舍、学风标兵宿舍等个性化评比、评选,获奖宿舍的宿舍长可以参加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表彰。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评选一次文明宿舍,由二级学院推荐产生,相应宿舍的宿舍长获评“最美宿舍长”荣誉称号,宿舍全体成员按照校级荣誉标准认定“第二课堂”学分。
第二十五条 建立退出机制,对不胜任宿舍长工作的,班主任应及时予以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