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第一条 为了发扬良好的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促进和保障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术活动的健康开展,规范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有效保护师生的合法学术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的所有教职工。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要自觉接受学院学术委员会学术规范的监督检查,每年如实汇报各项学术成果。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一)  抄袭、剽窃、篡改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
()未参加研究或创作工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未经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伪造或篡改数据、图表、文献或注释等;
()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术、学位论文、专利;
()重复、变相重复发表学术成果或提供虚假学术成果发表证

明;
()伪造或涂改鉴定意见、评阅意见或其它有关个人学术证明材

料;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学术事项; 

()其它违反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规范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

()学院学术委员会收到举报材料后,统一由学术规范工作组组织调查。

()学院学术委员会学术规范工作组接到学术举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给出调查结论。

()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在学术规范工作组给出调查结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公布调查结论。

()当事人如对学术规范工作组调查结论存在异议,可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异议投诉。

()学院学术委员会对持有异议的投诉材料,将组织校外专家进行审核。如不存在异议,维持原调查意见;如存在异议,将再次由学术规范工作组进行调查。

()调查结论将在学院网站上分别公示7个法定工作日。投诉材料和调查结论将长期保存。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对于违反学术规范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学院将不接受其相关成果的统计和奖励申报、不接受其相关教科研项目的申报;撤消其相关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撤消其相关成果所获荣誉称号。同时,当年内在教师聘任、职务晋升、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遴选,以及评优、评先进等事项中,实行一票否决。

()对于违反学术规范情节较重,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人员,根据程度不同分别给予降低岗位聘任等级、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同时,三年内在教师聘任、职务晋升、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遴选,以及评优、评先进等事项中,实行一票否决。

()对于违反学术规范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后果的人员,根据程度分别给予解除岗位聘任、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

()对于违反学术规范的处理结果,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对于有人检举揭发,经过查实并无违反学术规范的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被证实为恶意且不实的举报,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