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30日经江苏省教育厅核准)
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前身为1958年建校的常州市民办青山初级中学和1963年建校的常州市轻化工中等技术学校,二校合并后曾使用过常州市轻工业技术学校、常州轻工业学校等名称,2002年6月,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升格为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院奋斗目标,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英译为Changzhou Vocational Institute of Light Industry 。学院校标整体由“轻院”的汉语拼音缩写“QY”组成,“Y”变形为手的图案,寓意轻工业源于手工业,学院致力于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培养。手腕处书“1958”表明学院最早创办于1958年,图内用中英文书写“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院校徽为书法家于右任的书法字体。学院校歌为徐继东作词、李文杰作曲的《活力飞扬》,校庆日为每年的6月28日。
第三条 学院法定地址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鸣新中路28号,网址为www.czqgxy.cn和www.czili.edu.cn。学院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置分校区。
第四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办学理念是: 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依法治校;办学指导思想是: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适应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和人的全面发展;校训为:诚信、笃实、勤俭、创新。学院有计划地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以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服务地方经济和轻工行业,传承和创新文化,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和谐进步。
第五条学院以三年制大专层次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为主,将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相结合,积极发展继续教育,开展与本科院校和国外教育机构的合作,积极开展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实践。全日制在校生规模11000人左右。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六条 学院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行政主管部门为江苏省教育厅。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院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七条 学院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依法为学院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院办学条件,支持学院依据法律和学院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院进行监管。
第八条 学院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为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学院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院行使本章程第八条规定的自主权,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遵从学院办学宗旨以及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基于程序透明、信息公开、民主决策、多方监督的原则制定严格和明确的权利行使制度,按照国家和学院的信息公开规定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举办者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确保民主和规范地行使各项自主权。
学院基于行使自主权做出的决定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该项决定的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依法向举办者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
第十条 学院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家长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首要任务,将立德树人置于全部工作的中心,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培养德才兼备的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十二条 学院以就业为导向,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及轻工行业企业发展需要,遵循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职业岗位的变化规律,结合学生的发展需求,调整和设置专业。专业调整、设置由专业所在系部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论证后递交书面申请和调研报告,经专业指导委员会论证、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院长办公会批准,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学院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业证明。
第十四条 学院鼓励师生员工积极开展科学与技术研究,引导和支持师生员工围绕学院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研究,鼓励大家跨部门、跨学校、跨行业进行研究创新。学院对科研工作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五条 学院依托人才、思想、知识、技术、设施、设备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为地方企业和行业提供技术、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社会服务。
第十六条 学院鼓励师生员工学习、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学院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学习现代企业优秀文化,构建学院特色文化;学院通过加强德育工作,通过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以及日常的思想教育和社会实践等途径,倡导“爱岗敬业,自强不息”精神,引导师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七条 学院积极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推行“双证融通、产学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积极组织并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
第十八条 学院以实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为主,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积极探索与海外合作办学。
第十九条 学院实行学分制管理,推进以弹性学制和选课制为核心的学分制改革。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证和监控体系,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开展教学检查和教学质量评估制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学院定期向社会发布人才培养质量报告。主动接受社会、行业、企业对人才培养水平的评估。
第二十一条 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的研究和实践。学院鼓励、支持教师团队和个人进行教育教学研究的改革和实践。
第二十二条 重视以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学生可持续发展能力为主的内涵建设。
第二十三条 学院倡导资源共享,积极参与常州科教城(常州高职教育园区)的资源共享,探索产教融合背景下“校中厂”、“厂中校”建设。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一节 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六条 党委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党委的领导职权和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党委会按照《中共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议事。
(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主持。议题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和有关党委委员商定提出,若院长不是中共党员,应征求院长意见。原则上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
(二)党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每位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党委会对重大事项分歧较大,应暂缓作出决定;
(三)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一是党委提出须调研的重大事项,并责成相关院领导组织调研;二是在调研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三是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及行政部门、有关单位的意见,有的应征求院长和分管院领导的意见;四是召开党委会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四)党委办公室协助分管院领导负责会议决议、决定的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和党委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是学院的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院长和副院长若干。院长是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院长在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行政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副院长协助院长分管部分行政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院通过院长办公会对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处理和决策。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院长办公会按照《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议事。
(一)院长办公会由院长或其委托的副院长主持,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视需要参加会议;
(二)院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由分管院领导提出,院长办公室收集汇总,提前交院长商党委书记后确定;
(三)提交院长办公会的议题,分管院领导必须责成相关职能部门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在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后,向会议提出书面材料;
(四)院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会议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有关部门代表就议题作必要补充汇报,参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充分讨论,最后由主持人归纳集中,形成会议决定;
(五)院长办公会讨论重要问题时,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会议决定,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如对重要事项分歧较大,应暂缓作出决定;
(六)院长办公室负责将讨论决定的事项通知相关部门,并协助分管院领导督办检查,将落实情况及时向院长报告。
第二节 教学工作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学院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人才培养和教学管理等工作的咨询、审议、推荐机构,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以及各系部与课堂教学、实训、素质教育相关的主任、副主任、专业负责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教学副院长担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并经院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由学院聘任。教学工作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教务处,秘书长一般由教务处长担任。
第三十五条教学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对学院教学及其管理指导思想、教学改革重大举措、教学工作的长远规划、政策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完善学院教学管理体制和教学管理措施提出建议;对教师教风和学生学风建设提出具体意见。
第三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作为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专业的具有副教授及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教授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占相当比例,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院的专业(学科)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院规定。
第三十七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回避。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学术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专业建设规划,专业设置、调整方案;
(二)审议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审议教师队伍建设规划;
(四)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五)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
(六)指导和推进学院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
(七)指导学术道德建设活动;
(八)接受学院委托对重要学术事项进行论证、咨询和仲裁。
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进行工作。
第三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
第三十九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坚持院务公开,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
(二)凡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等为单位直接选举产生;
(四)直接从事教学、科研的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以及民主党派等在代表中应占适当比例。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学院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院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3.讨论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通过院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4.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六)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每届为3年或5年。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七)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履行职权。
第四十条 学院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代表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院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之一,是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
(一)学生代表大会在院党委领导下、在院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学代会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其主要职能是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动员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学院的改革、建设、发展、稳定;代表和组织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教育学生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并选举产生学生会委员会。
第四节 系(部)
四十一条 学院实行两级管理体制。学院根据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设置系(部),由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二条 学院按照科学规范、精简高效和促进改革发展的原则,依法设立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等内部管理机构和直属单位,明确职权职责配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学院机构和人员实行定编、定岗、定职责管理。
第四十三条 系(部)是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学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系(部)的基本职能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负责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安全稳定建设;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领导系(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二)负责本系(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思想政治工作、学生管理工作;
(三)按照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负责本系(部)的专业设置、年度招生就业工作及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本系(部)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人才培养方案;
(四)检查并评价本系(部)教师的教育教学等工作。负责本系(部)学生管理、对本系(部)学生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五)管理和支配各项经费,管理系(部)的资产;
(六)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四十四条 系(部)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以党政联席会议的方式按照《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议事。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五条 教职员工是与学院签订聘用合同、具有聘用关系,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聘用岗位职责和义务的工作人员。学院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四十六条 实行教职工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聘用教职工,应当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
实行教师资格认定制度。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院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由相关院领导、教授代表、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是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组织,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评审、评议或推荐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十八条学院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全面落实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在内的各项政策。工作人员享受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福利待遇。根据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九条学院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学院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同时学院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五十条 学院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培养双师型教师和领军人才,提高兼职教师素质。
第五十一条 学院制定教师考核制度,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院依法建立以院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工权利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学院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自觉为学院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院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院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职员工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六条 学院规范教职员工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五十七条 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院工会。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30日内对受理的申诉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六十二条 学院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三条 学院鼓励学生课余时间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活动和其它公益活动,提高综合素质、增进身心健康。
第六十四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五条 学院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六条 学院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和指导。
第六十七条 学院成立由主管院领导和监察处、学工处、教务处、保卫处等处室负责人以及各系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受学生申诉,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工处。申诉委员会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在学生提出申诉15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七章 经费、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拨款收入,即当年从省级财政取得的公共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如专户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收费)等;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四)经营收入,即学院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即学院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的款项;
(六)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即利息收入、出租收入、国内捐赠收入等。
第六十九条学院国有资产是指由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院的资产,学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学院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十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第七十一条 学院依法使用、自主管理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知识产权等资产。对重大、重要资产的投入和运行,经专家论证,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七十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经法规,实行财务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
第七十三条 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办学的经济效益。大额经费支出由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决定。学生收费按国家规定执行。各单位划拨经费的使用要符合学院的有关规定。学院接受社会捐赠用于事业发展。
第七十四条 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学院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对学院财务收支情况、企业化管理单位和有创收单位的财务进行审计,对工程预决算进行审计。建立财务、审计报告制度。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七十五条学院设立“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先进集体”等综合奖项,对获奖的个人和集体授予荣誉称号,给予奖励;设立教学工作、科研工作、教书育人、群团和管理工作等方面的单项奖。
第七十六条 学院设立教学成果奖、科研成果奖和管理成果奖。
第七十七条 学院设立优秀学生和学生先进集体等单项奖和综合奖。
第七十八条学院依法对违法违纪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或其他处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第七十九条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对违法违纪学生实行惩戒。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九章 学院与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及社会
第八十条 学院努力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行业企业和社区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参与行业企业和地方经济建设、社区发展服务,并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八十一条 学院根据政府需要和自身能力,实施支援地方的活动。
第八十二条 学院加强社区教育,充分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方式,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开展技术服务和技能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个性化、高质量的教育服务。
第八十三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八十四条 学院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积极创新办学体制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在学院的专业设置、课程开发、双师型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办学水平评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与行业企业合作办学、合作就业、合作育人、合作发展。
第八十五条 学院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支持学院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院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理事会成员原则上应包含以下方面的代表:学院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学院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支持学院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以及学院邀请的其他代表。各方面代表在理事会所占的比例应当相对均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理事可以连任。
理事会按照其章程进行工作。
第八十六条 学院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通过教育发展基金会加强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吸收社会捐赠,募集资金,扩充办学资源。教育发展基金会按照其章程运行。
第八十七条 学院设立校友总会,加强与校友的联系。
校友是指曾在常州轻工职业术学院及其前身学习、工作、进修以及被聘为学院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人员。
学院努力为校友提供支持和服务。学院积极倡导校友以学院进步和校誉彰显为荣,襄助学院事业发展。为学院发展建设做出贡献的校友,可获得学院授予的荣誉称号。
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校友总会秘书处设在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院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系、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审核、院党委会审定,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发,报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
第八十九条 学院根据章程有关条款制定相应的办法和细则。凡学院制定的其它各项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学院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九十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解释。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