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国家政策(简)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
“(十)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进一步宽松创业和投资环境,完善落实市场准入、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免费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
第二章 江苏省政策(简)
一、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号):
“(五)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部署,坚持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方针,切实降低创业门槛,加快完善服务体系,不断优化创业服务。大力开展大学生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列入教学培训计划,重视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充分发挥省级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校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推进全省大学生创业教育健康开展。省劳动保障、教育、人事、经贸、科技等部门要加大创业载体建设力度,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等资源,建设一批有特色、可持续发展的创业孵化基地。
构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绿色通道”,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资金支持、政策扶持、项目论证等“一条龙”服务。全面落实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逐步增加小额贷款担保资金,对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将发放的小额贷款额度上限提高到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10万元;个人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给予50%的贴息。
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优先安排农业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从事灵活就业,保障其合法权益,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设立就业创业教学研究机构。增强就业指导服务的针对性,努力提供个性化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加强就业指导队伍建设,在全省开展职业指导师培训和认证,从2009年起,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列入大中专院校职称专业设置范围,解决就业指导教师职称评定问题。推进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落实人员、场地和经费。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确保招聘活动安全。
二、关于组织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参与脱贫攻坚工程的意见(2008-09-22):
“三、支持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开展自主创业:各地扶贫部门和驻县扶贫工作队要积极引导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提供产业发展、市场营销、运行管理等具体指导,帮助他们提高带领农民创业致富的能力。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设立专项创业奖励资金。各地对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创业在工商登记、土地使用、用电用水、贷款贴息、税费减免等方面,要给予优惠扶持。使用本地劳动力的创业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通过发挥大学生村官的带头示范作用,‘做给农民看,带着农民干,帮助农民富’,大力推进农民就业创业。”
第三章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地税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一、 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证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 高校毕业生创业营业税优惠政策:
1.从事个体经营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江苏省营业税起征点:a.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元。b.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2.开办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3.开展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有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免征营业税。
4.开办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从事婚姻介绍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 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自主创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自主创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a.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b.其他企业,年度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4.从事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属于符合条件的高薪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于自主创业所办的企业符合条件的,所发生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或者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四、 高校毕业生创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从事个体经营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不征收
个人所得税。
附录:常用人才网站
中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http://www.myjob.edu.cn/)
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联盟(http://www.91job.gov.cn)
江苏毕业生就业网(http://www.jsbys.com.cn/jiuye/)
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http://www.firstjob.com.cn/)
常州人才网(http://www.czrc.com.cn/)
苏州人才网(http://www.szrc.cn/)
无锡人才网(http://www.wuxjob.com/)
昆山人才网(http://www.kshr.com.cn/)
常州轻院就业网(http://www.jy.czili.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