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细则(修订)

作者:学工处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9-10来源:奖助学金、学费减免等的申请与管理规定浏览次数:19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帮助我院全日制高职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实行的、无需经济担保的、由政府财政贴息的、各商业银行开办的信用助学贷款。

第三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8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高校在读学生一年仅可申请一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中的借款人是指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贷款人是指为我院学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默认为国家开发银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在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监督指导下,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我院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保证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系指定专人负责本系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第五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会同各系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按期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全院年度贷款申请报告;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结合各系贫困生实际情况,确定下达各系的具体借款额度;协助经办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建立本院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及时统计并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学生的变动(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情况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办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交办的其它事宜。财务处负责协助学生处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各系负责本系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摸底调查,建立动态化的贫困学生管理档案,并上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全院贫困学生档案数据库;对本系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要求的申请贷款学生的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处;做好本系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及催收工作,及时统计并向学院提供学生的日常表现(德、智、体等)和家庭经济变动情况;办理学院交办的其它相关事宜。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凡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中为江苏省省户籍且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包括成教生),均可以申请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八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已被我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的学生;

(三)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省同一个县(市、区);

(四)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能提供家庭所在地村、乡(镇)政府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五)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纪录,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六)学习刻苦,成绩较好。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发放

第九条学校组织需要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进行贷款申请并予以审核

(一)首次贷款的在校学生申请程序如下:

1系部组织资格审查。贷款学生向班级提出贷款申请,班级组织民主评议,填写《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审批表》,提报系部审查;非困难生原则上不准予申请贷款,确需申请贷款的须经贷款资格调查,填写《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审批表》,经班级、系部审查通过后,可以申请上报。

2学院组织贷款学生资格审核,贷款学生信息录入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经分管领导审批,向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报贷款学生信息表。

3、学院打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盖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章后发给贷款学生。

(二)续贷学生贷款申请程序如下:

1、需要续贷的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网址https://sls.cdb.com.cn/进行贷款申请填写续贷声明完成个人信息变更导出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可不加盖院学生资助中心公章

2、院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老师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对申请续贷学生进行资格审核。

3、完成资格审核的学生携带《申请表》回生源地申请贷款。

第十条生源地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助学贷款的申请流程

暑假回当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贷款手续,签订贷款合同。

(一)首次申请贷款的学生需持《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加盖学院公章。

(二)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持盖章的申请表一式两份,身份证、户口簿和学生证原件及上述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向县(区)资助中心提交借款申请。县资助中心对借款学生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与借款学生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式4份,学生、共同借款人、县资助中心和开发银行分行各持一份。借款合同由分行统一印制,待分行审批通过后正式生效;县资助中心同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受理证明》,盖章确认后交学生随同借款合同一并带到高校报到。

再次申请贷款时,借款学生不需要再进行资格审查,只需提交经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和学生证复印件各一式两份即可。如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不能前往受理现场,共同借款人(借款学生)可持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的《授权委托书》办理申请。

提示:

1.县资助中心对借款申请的审核要点主要包括:

(1)贷款申请表填写必须齐全、正确,借款人签字、捺印。

(2)填写各类文件时必须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

(3)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身份证真实、合法、有效。

(4)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真实、合法、有效。

(5)共同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

2. 签订借款合同时可同时签订授权委托书,备再次申请时使用。

第十一条为了加强贷后跟踪管理,保证助学贷款安全回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发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贷双方须依法签订贷款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及有效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学生持借款合同和贷款受理证明到高校报到,提请高校在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录入回执信息。在借款合同规定日期内学生未提过生源地助学贷款回执校验码,视同该学生撤销借款申请。

第十三条贷款的发放及回收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发放、资金划转和本息回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完成。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对借款学生进行实名认证并统一开立个人账户,用于生源地贷款发放和本息回收。经办银行将所贷学费和住宿费直接划入借款人所在学校指定的帐户。学生可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指定的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与个人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账户绑定后,剩余贷款资金可提现用于生活费。

第五章  贷款利率及贴息

第十五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第六章  贷款期限

第十六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七章  贷款的回收

第十七条  正常还款

(一)还款金额

还款金额由当年应还本金及应还自担利息金额构成。每年1121日起通过“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询。

(二)工作流程

1、每年1120日后学生及时登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s://sls.cdb.com.cn)查询本年度应自担的本息金额。

2、按时还本付息。至少应于固定还款日(每年1220)前5日将本年度应还本息存于还款账户或充值到借款合同约定的“支付宝”账户。“支付宝”系统将根据“生源地贷款系统”扣款指令在固定还本付息日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扣划操作并通过短信、邮件反馈借款学生。

3、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对于今后没有按时还本付息的学生信息将计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影响到学生今后的经济、信用行为(如就业、贷款申请、信用卡申请等)。

4、国家开发银行有权利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起诉违约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以便强制回收贷款。

第十八条提前还款

(一)还款金额

提前偿还的贷款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其中,本金为一个借款合同尚未清偿的所有债务;利息按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二)工作流程 

1、网上申请。借款学生于1月至10月的每月10日前在“学生在线系统”或入学前生源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网上申请)提交提前还款申请,并同时将足额资金存入还款账户或充值到借款合同约定的“支付宝”账户。

2、还款归集。“支付宝”系统将根据“生源地贷款系统”扣款指令在固定提前还款日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扣划操作并通过短信、邮件反馈借款学生。

正常还款和提前还款的其他系统操作,可参照《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手册(资助中心用户)》(见省学生资助管理网)。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学生处要加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的管理,建立学生个人信誉档案,确保有关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信息资料真实、完整、安全。

第二十条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对于今后没有按时还本付息的学生信息将计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影响到学生今后的经济、信用行为(如就业、贷款申请、信用卡申请等)。国家开发银行有权利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起诉违约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以便强制回收贷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20169月起实行。                          

         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2016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