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作者:学工处发布者:周文华发布时间:2019-10-30来源:奖助学金、学费减免等的申请与管理规定浏览次数:9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我校勤工助学工作,建立和完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勤工助学的范围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增长才干,并获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的劳动和服务获取收入。

第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以校内岗位、轻体力岗位、相对固定岗位为主;以校外岗位、重体力劳动岗位、临时性岗位为辅。对于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的特殊行业,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四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岗位,适合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岗位,应优先提供给学生。

    第五条  学校禁止学生个人或团体未经允许在校内进行各种商业活动。主要包括:在校园内摆摊进行商品买卖;利用校内的公共场所(宿舍、教室及室外空地等)进行商品买卖;私自印刷、张贴发放关于商品买卖或招聘活动的传单和海报;冒用学校或集体的名义对外实施各类经济行为等。对有以上情形的学生,学校根据《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处分条例》给予处分。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勤工助学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勤工助学中心,由学工处管理,各二级学院配合勤工助学中心具体负责学校的勤工助学工作,勤工助学中心做好监督与协调。

第七条  勤工助学中心下设学生管理委员会。学生管理委员会是勤工助学中心领导下的实现勤工助学工作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团体组织,设秘书处、校内服务部、社会服务部、宣传策划部、权益保障部、财务管理部等职能部门。

第八条  勤工助学中心的服务与组织职责:

(一)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和用工单位岗位设置信息库;

(二)开拓勤工助学渠道,向用工单位优先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组织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审核和发放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

(五)经常与设岗单位联系,协助处理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六)关心在岗学生的思想动态,对学生勤工助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九条  学校的勤工助学活动由学工处统一管理。任何个人、团体或用工单位未经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以勤工助学名义进行经营性活动。校外用工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经学工处审核同意,并签署相关合同。
   
第十条  学校各用工单位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岗位工作的管理、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应指派专人指导学生勤工助学,对学生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申报条件:1.具有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2.家庭经济困难;3.学有余力,思想品德和身体状况良好;4.受记过以上处分尚未解除和考试成绩上学期有三门(含三门)以上不及格(不含不及格科目经过补考通过者)的学生不得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填写《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由所在二级学院、学工处根据实际情况签署意见,报勤工助学中心备案,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聘用。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有特长者、学习成绩优秀者和与岗位需求专业相近者优先。经批准参加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资料录入勤工助学管理系统,并接受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在同一时期内,每个学生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三条  校内用工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应根据实际需要向勤工助学中心提交用人申请,填写《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岗位申请表》,经学工处同意后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以及确定用工数量。固定岗位应提前一学期申请,临时岗位提前一周申请。勤工助学中心对用工单位申请进行审核,符合勤工助学用工条件的单位,由勤工助学中心一周内安排培训后的学生上岗。用人单位须制定书面的岗位管理细则,包括岗位职责、考核办法等。对于未提前递交申请表的用工单位,一律不予安排学生,不发放劳动报酬。

第四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须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进行,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10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不可无故延长学生的工作时间。学生如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勤工助学中心将终止或调整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认真履行与用工单位达成的协议,保质保量地完成所分配的任务。

第十六条  学生上岗前要参加学工处勤工助学中心与用工单位组织的培训。

第十七条  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或从事勤工助学,应到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登记、申报,并到学工处勤工助学中心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及设岗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校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的正常秩序及校园管理,同时也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0元。

第二十条  校内各用工单位于每月5日前上报纸质勤工助学考核表和电子汇总表,经学工处审核,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二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应不低于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工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工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置“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优秀学生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做到认真负责,诚实守信,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遵守设岗单位的劳动纪律,维护学校和集体的荣誉。如有违犯将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在校期间受资助的资格,直至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如被设岗单位考核不合格,经学工处核准,将扣发或停发劳动报酬。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用工单位如未在指定时间内上报勤工助学考核表、没有认真履行对勤工助学岗位工作的管理、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经学工处核准,将减少或取消设岗。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工处

二○一七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