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和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19〕1号)等文件精神,切实保证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精准分配资助资源,有效地开展帮困助学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我校对提出申请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将作为我校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招收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学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实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落实提前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向上级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学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
第七条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和职责
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为组长,资助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各班成立以班主任(或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非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开展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5-10人。认定机构人员名单应在学校相应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认定等级
第八条认定等级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或残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特别困难(A档),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比较困难(B档),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一般困难(C档),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参照《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标》(见附件1),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经量化测评,总分不低于900分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A档)。
1.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2.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
3.孤儿、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军人或警察子女;
4.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5.父母一方或学生本人为残联认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6.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突发事件,造成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二)参照《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标》,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经量化测评,总分不低于800分,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B档):
1. 单亲(指父母中一方离世)或者父母离异且未再婚,且家庭收入低于家庭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2. 父母一方或学生本人为残联认定的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3.直系亲属或本人患有重大疾病需支付高额医疗费用的;
(三)参照《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标》(见附件1),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经量化测评,总分不低于500分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C档)。
1. 纯农户(指除农业外无其他收入来源的家庭),耕地少,收成差;
2. 多子女上学,除学生本人外,还有1人或以上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需承担赡养老人的;
3. 家庭有负债;
4. 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他情况。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分为集中认定和调整两个阶段,集中认定阶段在新学年开学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主要方式为量化测评与书面材料结合;集中调整阶段在第二学期初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主要方式为民主评议。
1. 提前告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应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后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做好大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2. 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下列情况须附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3):①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②已在上一学段(高中或中职)经学校认定并获得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③涉及重大疾病的病历和药费支出(三年内);④在该学段(指我校就读大专学段)就读期间已经学校认定并获得国家教育资助,再次申请的学生。
3. 学校认定。①新学年开学时,各二级学院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所需资料,初步提出本年度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所在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②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核准。③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和汇总各二级学院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申请表》的核实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④第二学年初,各二级学院对已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复核,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其在校各方面表现进行评议调整(复议程序及要求与评议相同),各班级评议结果需以参加评议学生50%以上投票表示同意作为必要条件。
4. 结果公示。学校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撤销公示信息。
5. 建档备案。学生工作处负责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及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重新组织学生申请并开展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 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2. 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3. 学生在休学期间;
4. 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报送同级信用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
第十五条班主任(辅导员)应全面了解所带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对家庭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要按规定程序予以认定和资助;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并对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十七条学校监察、财务部门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废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1: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标采集表
附件2: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附件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所需相关材料一览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原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9月
附件1:
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标采集表
Z1.学生的姓名为:
Z2.学生的居民身份号码为:
Z3.请输入你的学号?
Z4.请输入你的手机号码 ?
1.学生处于哪个学习阶段?
A.学前教育 B.小学 C.初中 D.普通高中 E.中职 F.高职高专 G.大学本科 H.硕士研究生 I.博士研究生
2.学生性别是( )
A.男 B.女
3.学生户籍(高校学生填原户籍)地为()
4.学生家庭所在地为( )
A.农村 B.县城或镇区 C.地级市所辖区 D.省城所辖区
5.学生家庭最符合以下哪一种类型( )
A.孤儿 B.烈士或因公牺牲军警家庭 C.低保家庭 D.特困职工家庭 E.单亲 F.离异家庭 G.农村五保户 H.省扶贫办建档立卡 I.以上都不是(一般家庭)
6.学生家庭成员最符合以下哪一种情况( )
A.父母有残疾或重病 B.学生本人残疾或重病 C.学生兄弟姊妹中有残疾或重病 D.家庭赡养的祖父母残疾或重病 E.以上都不是(全都健康)
7.学生兄弟姊妹目前接受教育情况( )
A.仅学生本人在读书 B.有2个孩子在读书 C.有3个以上孩子在读书
8.学生父亲的最高文化程度是( )
A.文盲 B.小学 C.初中 D.高中(中职) E.高职高专 F.大学本科 G.研究生 H.孤儿或单亲
9.学生母亲的最高文化程度是( )
A.文盲 B.小学 C.初中 D.高中(中职) E.高职高专 F.大学本科 G.研究生 H.孤儿或单亲
10.学生父亲职业最适合以下哪一项( )
A.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政府机关、企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 B.一般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政府机关、企业、社会团体和和事业单位) C.城市自主创业(雇员人数在15人以上,含在城市创业的农民) D.城市自主创业(雇员人数在15人以下,含个体户和在城市创业的农民) E.城市技术性工人(含在城市从事技术性工种的农民) F.城市劳力工人(含在城市从事纯体力劳动的农民) G.农村种植或养殖户(雇佣劳动力生产,含在农村经营的城市居民) H.农村种植或养殖户(不雇佣劳动力生产,含在农村经营的城市居民) I.军人和警察 J.无业人员(含丧失劳动力、失业、意愿失业) K. 孤儿或单亲
11.学生母亲职业最适合以下哪一项( )
A.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政府机关、企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 B.一般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政府机关、企业、社会团体和和事业单位) C.城市自主创业(雇员人数在15人以上,含在城市创业的农民) D.城市自主创业(雇员人数在15人以下,含个体户和在城市创业的农民) E.城市技术性工人(含在城市从事技术性工种的农民) F.城市劳力工人(含在城市从事纯体力劳动的农民) G.农村种植或养殖户(雇佣劳动力生产,含在农村经营的城市居民) H.农村种植或养殖户(不雇佣劳动力生产,含在农村经营的城市居民) I.军人和警察 J.无业人员(含丧失劳动力、失业、意愿失业) K. 孤儿或单亲
12.学生父亲和母亲每月收入之和(扣除社会保险和个税后)最接近以下哪一个选项( )
A.1400元及以下 B.2000元 C.2600元 D.3200元 E.3800元 F.4400元 G.5000元 H.5600元 I.6200元 J.6800元 K.7500元及以上 L.无收入 M. 孤儿或单亲
13.学生家庭住房情况最符合以下哪一个选项( )
A.城市房改房或商品房1套(只有1个卫生间) B.城市房改房或商品房1套(有2个以上卫生间) C.城市房改房或商品房2套及以上 D.农村自建房(草房) E.农村自建房(砖瓦平房) F.农村自建房(楼房) G.城市商品房(只有1个卫生间)和农村自建房均有 H.城市商品房(只有2个卫生间)和农村自建房均有 I.在城市租房住 J.在农村租房住 K.免费借房住(向亲友或单位免费借住)
14.学生家庭还有哪些资产、家具、设施或财产(可多选 )( )
A.小汽车 B.营运车辆 C.商铺 D.股票 E.液晶电视机 F.老式电视机 G.移动电脑 H.台式电脑 I.滚筒洗衣机 J.老式洗衣机 K.中央空调 L.柜式空调 M.壁挂式空调 N.洗碗机 O.烤箱 P.船舶 Q.大型机械 R.厂房 S.猪、牛、羊等牲畜(4头以上) T.猪、牛、羊等牲畜(1-3头) U.承包生产的山地 V.农田(6亩及以上) W.农田(1-6亩) X.金属、煤炭等矿场
15.学生每人每年学费和生活费总额最接近以下哪一个选项( )
A.3000元以下 B.4000元 C.5000元 D.6000元 E.7000元 F.8000元 G.9000元 H.10000元 I.11000元 J.12000元 K.13000元 L.14000元 M.15000元 N.16000元 O.17000元 P.18000元 Q.19000元 R.20000元以上
16.学生平均每人每天一日三餐的支出最接近以下哪一个选项( )
A.5元以下 B.6元 C.7元 D.8元 E.9元 F.10元 G.11元 H.12元 I.13元 J.14元 K.15元 L.16元 M.17元 N.18元 O.19元 P.20元 Q.21元 R.22元以上
17.学生平均每月用于服装、零食、电话、上网等费用最接近以下哪一个选项( )
A.50元以下 B.100元 C.150元 D.200元 E.250元 F.300元 G.350元 H.400元 I.450元 J.500元 K.550元 L.600元以上
18.与家庭经济状况相比,你认为学费、生活费和住宿费最符合以下哪一个选项( )
A.占家庭资产和收入的比例较小,家庭能够轻松承担 B.占家庭资产和收入的比例合适,家庭在合理安排支出的情况下能够承担 C.占家庭资产和收入的比例较大,家庭在大幅约束支出的情况下能够承担 D.占家庭资产和收入的比例很大,全额支出后家庭基本支出有问题或需要负债 E.超出家庭资产和收入水平,家庭无法承担,如果得到资助则可以继续学习 F.超出家庭资产和收入水平,家庭无法承担,即使得到资助也不想继续学习
19.学生家庭赡养老人情况最接近以下哪一个选项( )
A.家庭无需赡养老人 B.家庭赡养老人1位 C.家庭赡养老人2位 D.家庭赡养老人3位 E.家庭赡养老人4位及以上
20.学生家庭因自然灾害受灾情况(如有,请填写实际情况,字数请控制在300字以内。如无,请忽略不填)
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 ||||||||||||||||||
学生基本信息 | ||||||||||||||||||
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出生年月 |
| 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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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 家庭人口(含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祖辈) |
| 家庭人口中在校学生人数(不含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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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名称 |
| 年级 |
| 专业(或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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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 | 省(区/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 |||||||||||||||||
本人联系电话 |
| 家长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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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基本信息 | ||||||||||||||||||
现家庭居住地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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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年龄 | 称谓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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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 | ||||||||||||||||||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 | £是,£否 是,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 |||||||||||||||||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 £是,£否 是,情况描述: | |||||||||||||||||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是,£否 是,情况描述: | |||||||||||||||||
建档立卡户或低保家庭 | 建档立卡户:£是,£否 低保家庭:£是,£否 | |||||||||||||||||
残疾或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 残疾学生:£是,£否 残疾人子女:£是,£否 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是,£否 |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或因公牺牲警察子女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是,£否 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是,£否 | |||||||||||||||||
孤儿或困境儿童 | 孤儿:£是,£否 困境儿童:£是,£否 | |||||||||||||||||
特困职工家庭或单亲家庭 | 特困职工家庭:£是,£否 单亲家庭:£是,£否,是,£父母一方去世,£父母离异 | |||||||||||||||||
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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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获国家教育资助信息 | ||||||||||||||||||
学前教育学段 | 学前政府资助:£是,£否,是,获 学年资助,累计获资助金额 元。 | |||||||||||||||||
义务教育学段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是,£否,是,获 学年资助,累计获资助金额 元。 | |||||||||||||||||
高中教育学段 (含中职) | 国家助学金:£是,£否,是,获 学年资助,累计获资助金额 元。 减免学费:£是,£否,是,获 学年资助,累计获资助金额 元。 | |||||||||||||||||
本专科教育学段 | 国家助学金:£是,£否,是,获 学年资助,累计获资助金额 元。 国家助学贷款:£是,£否,是,获 学年贷款,累计获贷款金额 元。 减免学费:£是,£否,是,获 学年资助,累计获资助金额 元。 | |||||||||||||||||
本学年申请国家教育资助项目 | ||||||||||||||||||
学前教育学段 | 学前政府资助:£是,£否 | |||||||||||||||||
义务教育学段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是,£否 | |||||||||||||||||
高中教育学段 (含中职) | 国家助学金:£是,£否 普通高中减免学费:£是,£否 | |||||||||||||||||
本专科教育学段 | 国家助学金:£是,£否 普通高校减免学费:£是,£否 | |||||||||||||||||
研究生教育学段 | 减免学费:£是,£否 | |||||||||||||||||
本人(或监护人)承诺上述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并向学校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如有失信行为,愿意按《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接受惩戒。
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系统核实信息 | ||||||||||||||||||
系统核实 |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低保家庭 £学前曾获国家资助 £义教曾获国家资助 £高中(含中职)曾获国家资助 £本专科曾获国家资助 £研究生曾获国家资助 | |||||||||||||||||
学校审核意见 | ||||||||||||||||||
学校资助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 困难认定审核意见: 经审查,本学年该同学£符合;£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认定困难等级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
资助申请审核意见: 经审查,同意该同学申请:£学前政府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减免学费,£普通高校减免学费。 资助金额: 元。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学校复核意见 | 困难认定复核意见: 经校领导小组复核,£同意学校资助管理部门意见;£不同意校资助管理部门意见,调整为:
资助申请复核意见: 经校领导小组复核,£同意£不同意该同学获:£学前政府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减免学费,£普通高校减免学费。 资助金额: 元。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注:1.本表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教育资助时用,请如实填写。2.下列情况可附相关证明材料:①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②曾在本学段或上一学段经学校认定并获得国家资助。 | ||||||||||||||||||
附件3: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所需相关材料一览
1.“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2.家庭主要成员(除本人外,包括父母、未成家独立生活的兄弟姐妹)收入证明,相关要求如下:
(1) 家庭主要成员如有工作单位,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开具;
(2)家庭主要成员如为退休人员,提供退休工资卡的复印件或相关证明,且必须有最近一个月的工资记录;
(3)家庭主要成员如没有工作单位的(含在家务农人员),由所在街道/乡镇的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就业情况及收入情况证明;
(4) 家庭主要成员中(除本人外)年满16周岁,在校就读的学生由就读学校管理部门出具在读证明或学生证。
3.家庭主要成员中若有伤残人员,出具伤残人员的伤残证或伤残鉴定书复印件;有大病患者的,出具疾病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及近三个月(日期从提交认定申请的当日开始推算)的医药费清单;有长期患慢性疾病的,需出具疾病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及近三年治疗花费情况的证明或清单;有遭遇重大突发事件的,需出具事件责任认定、处理结果、是否有赔偿等材料。
4.家庭主要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5.学生父母离异的,由学生本人向班主任或辅导员老师说明情况后,各二级学院酌情评定。
6.学生父母一方或双方亡故的,由学生本人向班主任或辅导员老师说明情况后,各二级学院酌情评定。
7.家庭遭遇地震、旱灾、洪灾、泥石流、雪灾等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需提供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中注明因灾造成的损失情况)
注:上述证明材料由各二级学院审核把关,如发现弄虚作假,可取消申请学生的困难生资格或拒绝将其列为认定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