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江苏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目的是激励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按照江苏省财政厅、教育厅联合发布的《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条 参评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上学年学习成绩优异,综合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的前15%以内;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是学校当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中建档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
1.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由各学院学生工作评议小组审核后上报到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
3. 学校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学院初审合格的学生材料进行复审,经审定合格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教育厅审核。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考虑到受益学生的覆盖面,在实际评审过程中,如无特殊情况,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将不兼得。)
第七条 学校在收到国家励志奖学金经费后,将奖学金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银行卡,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每年11月30日前发放完成,如无法按时发放,需告知资助学生具体原因)。
第八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要遵纪守法,遵守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努力上进,全面提高自身素质。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和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