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和江苏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目的主要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按照江苏省财政厅、教育厅联合发布的《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参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态度端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是我校当年度贫困家庭学生档案库建档学生(特殊情况例外)。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学校按2000、3000、4000三档划分。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1.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由各二级学院推选到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3.学校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二级学院初审合格的学生材料进行复审,经审定合格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教育厅学生资助中心审核。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考虑到受益学生的覆盖面,在实际评审过程中,如无特殊情况,国家助学金将不可与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兼得。)
第七条 学校在收到国家助学金经费后,将按月(或按学期)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中。
第八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要遵纪守法,遵守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努力上进,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如果有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停止发放该生的国家助学金。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