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09-11来源: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浏览次数:141

 

 

 

 

 

 

 

 

 

常工职院字〔202052

 

 

 

关于印发《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学院各单位: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020725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强化学校资源配置效率和主体责任,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科学、合理的专项资金绩评价管理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发〔20196号)、《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36 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四年行动计划(2019-2022年)>的通知》(苏财绩〔20195号)、《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36 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财政和学校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项资金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可分为财政专项资金和校级专项资金。校级专项资金是指列入学校发展规划、对学校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专项,主要包含二级学院专业建设、信息化建设专项、图书设备购置、办公设备购置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是学校根据专项资金项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纳入学校管理的专项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 

第四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遵循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注重专项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率性,严格执行规定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全面系统原则。绩效管理贯穿于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的各个环节,涵盖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

(三)公正公开原则。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符合真实、客观、公正要求,依法公开接受监督。

(四)突出绩效原则。针对预算执行及产出效益,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反映支出与绩效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二章  绩效目标

第五条  绩效目标是专项资金在实施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服务对象或受益人满意程度等,用以考量业绩实际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绩效目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相关性。绩效目标要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与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相对应,与专项资金支出范围、方向、效益和效果紧密相关,并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二)合理性。设定绩效目标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切实可行。
   
(三)可比性。对具有相似目标的项目要设定可比的绩效指标,以保证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绩效目标实行多目标管理,分为总目标、阶段性目标。具体指标应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以量化指标为主,难以量化或不宜量化的,应当采用分级分档的形式定性表述,并具有可操作性。

第七条  对设定的绩效目标应当制订相应的绩效评价指标,以此衡量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投入指标、管理指标、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一)投入指标是指项目的预算管理,包括预算合理性、预算执行率、专款专用率等。

(二)管理指标是指项目科学管理的描述,包括项目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 。

(三)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四)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学校事业发展相关性指标、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五)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认可程度的指标。

第三章  绩效评价对象与内容

第八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对象是指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应当以重大项目为主要评价对象,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列入学校发展规划、对学校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专项支出,并逐步兼顾一般项目

第九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具体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为实现绩效目标采取的措施等;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专项资金项目可根据项目完成进度或资金使用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四章  绩效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的方式

按照绩效评价工作具体组织实施的类别不同分为随机抽查评价和重点专项评价。

(一)随机抽查评价。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采用随机抽查方式对非重点一般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二)重点专项评价。对学校重大专项资金进行重点跟踪管理,分阶段全过程进行绩效评价,逐步扩大绩效评价工作范围,将绩效评价工作常态化。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方法是指在实施评价过程中所选择采用的具体操作方法。主要有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以及综合评价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坚持简便有效、经济适用的原则。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的组织机构

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是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财务处,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的牵头和协调工作。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被评价项目特点,综合考虑人员专业胜任能力、道德品质、独立性等相关因素,拟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成员,成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小组。必要时,可聘请相关校外专家、第三方机构参与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一)前期准备

1.确定绩效评价对象。绩效评价对象由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中长期规划、当年重点工作或根据审计结果,结合学校实际需要确定。

2.成立专项绩效评价工作小组。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绩效评价要求和项目类型组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小组,专项绩效评价工作小组负责制定评价工作方案、实施具体评价等工作。

3.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专项绩效评价工作小组提前两周向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部门下达评价通知书。

4.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小组根据评价对象特点,拟定并具体细化评价工作方案,包括评价体系、评价指标、评价依据及评价进度等。

(二)组织实施

1.资料收集。项目实施部门按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填报绩效评价相关内容并提交支撑材料。

2.资料审核。对项目实施部门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分析,充分核实其真实性、完整性、相关性,并在此基础上独立确定绩效评价相关数据、资料。

3.综合评价。按既定绩效评价方案,在充分沟通的情况下,对项目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三)撰写报告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小组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并将初步评价结果反馈给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及项目实施部门,核实相关调整事项,确定绩效评价报告上报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绩效评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立项依据和基本情况;

2.项目绩效目标及调整、完成情况;

3.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

4.项目管理及组织实施绩效评价情况;

5.总结绩效目标取得的成果,查找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6.评价结论及建议。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建议可行。

第六章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结果及其运用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实行量化评分和定性评级相结合,具体量化分值与等级标准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体现客观公正、具有公信力。量化分值一般为百分制,绩效评价等级分为优、良、中、差4个等级。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部门就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报告形式落实具体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对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找出项目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通过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加以改进、规范,并督促项目实施部门落实整改。

第十九条  学校将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运用机制。将绩效目标管理与专项经费管理相衔接,形成预算有目标、执行有反馈、结果有评价、奖惩有措施的管理机制,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经费管理、资金分配和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通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较好的,予以继续支持;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较差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不进行整改的,将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绩效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财政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如有专项管理办法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07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