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内部会计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09-11来源: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浏览次数:192

 

 

 

 

 

 

 

 

常轻院财字〔20103

 

 

 

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内部会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会计法》,财政部发《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政部、教育部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内部会计控制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内部会计管理的基本准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内部会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对学院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管理和监督;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对学院的重大决策提供财务分析依据,确保财务运作安全,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学院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在统一财经政策、统一预算管理、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的前提下,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设立校内财务机构。  

第五条    学院的会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对会计工作全面负责,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单位其他人员认真执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督促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人,会计师及以上职称或在本岗位工作满3年,负责财务处总体日常工作,岗位人员安排,协调处理各项特殊情况,定期向院领导汇报工作,调度安排好资金,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经批准制订各项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及院领导及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务预、决算、出纳、校办企业,制单、审核、收费、电算化系统管理员、基建等岗位,必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熟练的操作会计电算化软件,根据各项规章制度负责预算投放、电算化会计帐务处理、编制决算报表、编制专项报表、财产清查、产业报表汇总,负责各个部门的计划内外收支及财务监督、财经政策法规宣传咨询及其他交办的工作。具体职责权限见岗位说明书。

                       第四章   会计人员轮岗制度

第七条 

(一)凡持有从业资格证书并在会计岗位上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属轮岗范围;

(二)同一岗位上工作满3年者必须轮岗;

(三)退休前两年的会计人员原则上不再轮岗;

(四)高级会计师的轮岗应服从工作需要,确保各项工作的完成;

(五)会计人员的具体轮岗时间,由学院财务处按照上述规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五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八条    财务处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指定专人保管现金保险柜钥匙和密码。

第九条    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单位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第十条    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单位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六章    银行票据管理

第十四条 

(一)银行票据由出纳员负责购买和保管。

(二)从银行购买支票后,应及时在支票登记簿上按支票号逐一登记。支票领用时,在支票登记簿上登记领用支票日期、金额、用途、并由领用人签字。

(三)银行结算票据如支票、汇票等由出纳统一签发,不得签发空白或空额票据。签发支票须写明收款单位名称、真实用途、大小写金额及签发日期等,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后生效。   

(四)支票大、小写金额必须填写齐全,不得涂改。如发生书写错误,应及时加盖作废戳记,另行签发正确支票。如签发的支票有误被退回的,应与其存根一同加盖作废戳记,与正确支票附在一起入账,以备待查。

(五)各部门领用的支票,自签出之日起10日内办理报账手续。

(六)各部门收到支票时,当天必须交财务处。出纳员须认真检查支票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是否有涂改,印鉴是否清晰,支票是否完好无破损,收款单位栏学院名称是否正确。检查无误后出纳员应及时将支票存入银行。

(七)出纳员必须将空白支票存入保险柜,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八)银行预留印鉴不得由一人保管,分别由会计主管和出纳员保管。会计主管保管学院法人代表名章,出纳保管学院财务专用章。

(九)银行印鉴保管人不得将印鉴外借。

(十)银行印鉴保管人严禁私自携带印鉴离岗,因公需携带外出时,必须请示主管财务院长。

(十一)银行预留印鉴用于非银行业务时,必须经主管财务院长审批同意。

第七章   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院财务处在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中承担的工作

1、熟练掌握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流程和操作技能,负责学院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2、负责按单位预算和部门经费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包含预算外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3、为了督促各部门管好用好部门经费预算资金,财务处将采取先记账后付款,超支不予报销的管理办法;

  4、协助主管财务院长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招标、投标工作;

  5、负责向财政提交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6、协助主管财务院长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项目进度、工程质量;

  7、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指令,保证其用款计划用途相一致,并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

      8、电子密钥按权限分开保管;

9、完成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工作中需要做好的其它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各系部分院、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在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中应做好的工作:

1、每年年初各部门要编制好本年度、本部门的经费预算,并及时上报财务处。各部门的年度经费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借款和报销等原始凭证,必须经主管财务院长及其指定领导批准,才能到财务处办理付款等会计处理,没有预算的用款计划一律不予受理;

2、为了加强我院的会计基础工作,各部门领导要指定专人为本部门的财务经办人,配合财务处办理本部门的用款计划上报、借款和报销等会计工作;

3、各部门在每月15日之前,上报下一个月用款计划,其根据必须是审核无误的发票报销凭证或准确的支付款项证明(先取得盖有收款人发票、财务专用章的商品和服务明细清单或证明我院应付款项的详细情况说明),并保证其正确、真实、合法,并有可用的部门年度用款计划。部门用款计划经财务处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

4、用款计划经财政批复为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项目,是政府采购及列入省财政直接支付目录规定的项目支出。其付款权在财政,其采购权是否在学院由财政决定,各部门只能提出申请经财务处上报,提供财政所需凭证,并按财政要求办理。这类支出因部门擅自采购造成不能付款的,责任由部门自负;

5、用款计划经财政批复为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项目,各部门有采购、付款权。在具体办理时,一定要按以下6-10款的注意事项办理;

 6、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应该使用转账结算的,同城使用转账支票、异地使用电汇等,转账结算需要各部门提供收款人的单位全称、账号、开户银行,否则各部门违规垫付的现金,财务处不予解决;

7、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各部门一般用款报销程序如下:1、根据院领导指示安排,做好采购前期工作,确定工程、物品和服务的供应商、提供者,谈好价格签订意向和合同,并取得发票或准确的支付款项证明,据此填制报销凭证;2、主管财务院长审批签字;3、列入部门上报用款计划,经财务处汇总上报财政审批;4、等财务处通知支付款项,未取得发票的经办人要填借款单;5、款项支出后,马上将发票交回财务处换回借款单,否则按经办人借款处理,2个月后将扣经办人工资。除极特殊情况不再办理部门、个人无确定用途、无准确支付款数的借款;

8、各部门一定要到信誉好,实力强,有质量保证,有银行账户的公司和单位,办理工程、物品和服务采购。授权支付财政有定点单位的,各部门一定要到财政定点单位办理采购、维修等,并根据学院资金情况不定期结算;

9、转帐支票起点以下,发票面额较小的零星支出。按支出项目、用途分类归集到一定数额后再到财务处报销;

10、各部门一定要按用款计划(经财政批复的)规定的用途合理、规范地使用资金。

第八章   账务处理程序制度

第十七条  账务处理程序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相结合的方式,运用电算化管理系统形成会计电算化管理的账务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会计科目、凭证、账簿的设置和会计报表的编制要求: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总账和明细账,明细科目分为资产、负债、权益、收入、支出五大类,设置现金、银行存款、材料、预付账款、应收账款、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应付款、代管款项、借入款项、借出款项等。事业基金、专用基金、教育事业支出科目按有关制度规定的明细科目设置。

(二)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是记账的重要依据。会计凭证的格式按规定设置,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审核无误后编制记账凭证。

(三)会计账簿是编制会计报表的重要依据。会计账簿的设置,按照高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学院的业务需要设置,实行会计电算化账务处理程序,会计账簿设有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账。

(四)学院会计报表分为对外会计报表和内部会计报表。其中对外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明细表、支出明细表、专用基金变动表及报表说明等。学校内部会计报表包括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报表及说明等。会计报表要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报,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合规合法。会计报表之间,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

第十九条   账务处理程序的规范要求:

(一)审核人员对经办人送交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1.原始凭证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凭证,外来的凭证须加盖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监制章,内部凭证应是学校统一印制的凭证。

    2.原始凭证内容齐全,包括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填制凭证的日期。

3.报销手续及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符合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部门项目指标有无余额等。

4.审核数量、单价及金额是否相符并对金额进行汇总。

5.经办人在凭证衬托单经手人栏签字,部门负责人在部门负责人栏签字。

6.正确统计所附的原始凭证后的附件数量。交由审核人审核。

7.将凭证衬托单交由分管领导签字,最后传递给制单人。

(二)制单人员应对记账凭证及所附的原始凭证进行制单。    

1.制单人根据凭证衬托单的内容填制记账凭证,并检查上机制单打印出来的凭证,记账凭证的内容齐全,包括:凭证编号、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部门项目编码、往来账号、金额和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凭证科目与经济内容是否一致,借贷关系是否平衡。

    2.如果发现记账凭证有错,应退回给审核人员重新填制;如对所附的原始凭证有疑问,应及时向有关人员查询,或向财务负责人反映。

3.制单人员在复核无误的记账凭证上加盖印章后,将记账凭证及所附的原始凭证整理好,转给出纳人员。

(三)出纳人员应根据复核无误的记账凭证收付款。

1.出纳人员接到记账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后,应对凭证上的收付金额、收付方向进行复核,经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收付款。

2. 收取现金或支票时,应开具收款收据;付款时,应查阅经办人是否签名,签发现金、转账支票时,须请经办人在支票头上签名。

3. 更改付款方式,必须通知审核人员修改记账凭证。

4. 收付款后,出纳人员应在原始凭证上加盖本人印章。

5.出纳每天应办理日结,对当天所有凭证进行整理、排序,打印现金、银行收付表一式两份,并表实核对,如发现错误应及时更正。

    6.日结后将所有凭证交给会计,签署的收付表出纳保留一份,另一份附在凭证上交会计。

(四)会计对出纳交来的记账凭证应进行复核、整理和汇总。

1.会计人员应对记账凭证及所附的原始凭证进行复核,重点是复核会计科目、部门名称、项目名称及其代码的正确性。

2.对记账凭证进行汇总,打印科目汇总表。

    3.对有错的记账凭证,报经会计主管同意后,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或账务调整。

4.会计人员按记账凭证编号顺序整理装订、登记归档。

()会计人员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定期记账、结账。

1.发生收、付款业务的,当天必须登记现金、银行日记账、总账、明细账,记账时,截至记账日的会计凭证必须审核无误;记账后,记账人员应在记账凭证上签章。

2.各账户按规定定期结账,结账前,本期内所发生的业务须全部登记入账;年终结账前,账证、账账、账实要核对相符;年终结账后,要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

3.每月打印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与出纳留存的收付表核对。每季度打印总账、明细账账页,按连续编号装订成册。

4.填写账薄启用表,年终将账页分类整理,经审核无误后重新装订成册,启用表应有账薄经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签章。

    5.记账凭证和账薄安排专人专柜管理,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的期限移交学校档案室保管。

()会计人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在上级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编报财务报告。

1.结账后,认真检查会计账薄记录是否已登记完整,并核对无误。

2.每月末,编制月度会计报表;年末根据会计账薄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真实、准确、完整的年终决算报表。

3.月度,根据需要对会计资料进行对比、分析,编制报表附注;年度,对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资金运行进行综合分析,结合学校财务管理情况,认真编制报表说明。

    4.按规定及时报送会计报表。

    5.财务报告整理归档。

                     第九章  内部牵制制度

第二十条   内部牵制制度是指凡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和相互核对作用的一种工作制度。其原则为机构分离、职务分离、钱账分离、账物分离。

第二十一条按照《会计法》对不相密职务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由财务部门进行合理分工,必须设置出纳员、记账员、审核员、实物管理员,国库支付,财务系统维护。

出纳人员负责现金和有价证券的经管,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单位在银行存款的预留印鉴不得由同一人员保管。

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经济业务事项、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记账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做到职权明确,程序规范,责任清楚,避免因职责不清相互扯皮、推倭,甚至越权行事,造成管理失控。

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要实行职务分离。

  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应当相互制约。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十章   预决算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学院财务预算是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任务编制的年度综合收支计划。学院预算内外一切财务收支,包括二级核算的财务收支等都要纳入预算范围,由学院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强化院级财务的宏观调控能力。编制预算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适当想教学、科研倾斜,不能编制赤字预算。 

第二十四条在编制收入预算时,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各项收入都要尽量核实,对难以确认的收入不得高估;编制支出预算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预算的编制必须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发展的方针同时,突出教学这一中心。学院对自筹基本建设支出要坚持谨慎原则。学院支出预算应保留不少于预算支出总额一定比例的机动经费,以解决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不可预见性支出。  

第二十六条学院预算必须按规定程序编制,经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批。预算一经批准,就对学院经济活动具有约束力。为强调预算的严肃性,未经规定程序和审批手续,不得调整预算。如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重大调整,对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应报省教育厅、财政厅调整预算,批复后执行;学院预算,根据学院事业计划调整情况,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微调。  

第二十七条在预算年度终了时,在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院财务处应当依法、准确、完整、及时编报年度决算草案,报学校党委会审核批准,并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编制决算草案时,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帐表相符、说明清楚、报送及时。应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款拨款数字;检查各类会计事项处理情况,确定年度收支范围;清理往来款项;检查各项税金计算及缴纳情况和专用基金的提取及使用情况;做好年终对帐工作,清查货币和各项资产实际结存数。在做好年终清理工作的基础上按要求进行年终结帐和转帐工作。不得以估计数字为依据,不得弄虚作假。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年度决算的有关数字。

第二十八条预算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1、学校每年组织内审部门进行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并就预算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不同性质、提出不同的处理意见或改进措施,并落实认真及时地整改,对于违反预算管理的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理。

2、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对预算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追踪问效,不断提高预算执行的严谨性。

3、将全面预算执行情况纳入考核及奖惩范围,将对预算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全部预算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部门负责人的绩效挂钩,并根据结果在次年的预算安排时有所侧重。

 

第十一章   项目经费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开支范围说明。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一般限于教学团队建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专业建设、课程建设、自制实验装置建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建设,试题库建设、教材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建设等直接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条   项目经费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获批省级以上教学项目,待项目主管单位资助经费到账后,学校给予配套经费资助。

第三十一条项目进展监督说明。财务处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学校对各类教学建设项目和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等实行中期检查验收制度,包括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对于检查验收不合格者给予勉诫,限期整改,缓拨剩余经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予以项目撤销;对于经费使用不合理而导致项目不能按时完成者,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费报销说明。项目经费到账或资助配套获批后,由财务处发放经费使用本,报销时须提供符合财务规定的正式发票。项目负责人本人经手的,须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证明。

对于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设备到学校资产管理科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后予以报销;对于利用校外经费为学校购置设备并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政策给予一定的配套经费。

第十二章   稽核制度

第三十三条  稽核工作的目的:充分发挥内部稽核的作用,对内部会计核算及各项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正确性,以及资金运作的安全性、时效性、准确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核、监督和检查,提出加强会计核算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和内控机制、保证资金安全的建议和措施。以增强自我约束和风险防范的能力,促进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三十四条稽核工作的主要职权和内容:

1、依据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有关财务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会计核算基本规则以及岗位责任制,对学院的会计核算等业务活动进行内部事后稽核。

2、负责监督会计人员对有关规章制度、法规和岗位责任制以及各项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映,督促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3、负责对前一天所发生的各项会计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进行全面稽核督查。

4、负责对账簿、报表以及计算机中储备的各种会计资料和数据及文件的专项稽核工作。5、核查各种重要印鉴、印章的保管及使用情况。

6、根据稽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结合有关制度、操作规程和办法,对会计核算中经常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书面报告,加强会计核算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7、对稽核中发现有重大问题或疑问,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向会计主管汇报、如遇有重大违章违纪问题和违法犯罪的行为,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汇报。

8、稽核人员应按日填写《事后稽核工作日记》,对稽核工作中提出的建议及处理结果需作详细记录。

第三十五条稽核的形式。在做好常规性稽核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不同的稽核形式:

1、常规性稽核,即稽核人员每天必须对前一天发生的会计核算业务进行稽核。

2、现场稽核,派出稽核人员到被稽核部门对有关会计业务进行稽核检查。

3、报送稽核,根据稽核计划和目标要求,通知被稽核部门将所需检查的有关会计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而进行的稽核。

4、专项稽核,就特定的稽核目的和要求,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针对某一会计事项或会计业务进行的重点稽核。

第三十六条做好常规性稽核。稽核人员每天必须对前一天发生的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常规性稽核,稽核的重点是:

(一)账务稽核

 1、记帐凭证的稽核要点:

 (1)每一经济行为发生,是不是按规定填制凭证,如有积压或事后补制者,应查明其原因。

 (2)会计科目、明细科目、项目及其他辅助项、数量或外币等有没有用错,摘要是否适当,有没有遗漏、错误以及各项数字的计算是否正确。

 (3)转账是不是合理,借贷方数字是不是相符。

 (4)应加盖的戳记编号等手续是不是完备,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5)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合乎规定、齐全。

 (6)凭证编号是否连贯,有无重编、缺号现象,装订是不是完整。

 (7)凭证记载内容是否与计算机账套中一致。

 (8)大额付款凭证的填制与供货方合同金额是否相符,是否有会计主管的签章。

 (9)现金付款凭证有无资金使用计划,支付手续是否齐备。

 2、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的稽核要点:

1)账簿及账户的使用是否正确。

2)账簿的记载是否符合记账规则的要求。

3)会计报表与账簿之间、表与表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4)现金日报表余额,是否与当日库存现金盘点数相符。

5)是否定期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与学院的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核对一致,有无长期未达账项。

(二)业务稽核

 1、库存现金应当日结出余额,检查库存现金,如在上班之前,应根据前一日日记账所记余额查点,如在上班之后应根据现金账中当日余额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内应根据前一日现金账中今日库存数目加减本日收付额查点。

 2、支票签发数额与银行存款账是不是相符,空白未使用支票是不是齐全,作废部分有没有办理注销。

 3、现金是不是存放保险柜内,如果另存他处,应立即查明原因。

4、库存现金有没有以白条抵库的现象。

 5、未到期票据等有关库存财物,应同时检查,并须对有关账表、凭证单据进行核对。

 6、是否定期对内部往来或外部往来账进行核对、催收。

 7、检查各部门借款情况时,应注意其借款用途是否合理、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对于长期未归还的款项,要查对借款人手中是否确有未转账的单据,是否与借款金额相符,有无不当的支出或垫付款。

第十三章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第三十六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十七条学费、住宿费,由财务处负责统一收取,按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学校可自定的收费项目,报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同意,向物价部门备案,核定收费标准后方可实施。收费必须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全额上缴学校。对学生其它的代收费(教材费等),作为代管经费上缴学校,由财务处统一监管。

第三十八条以下大额资金使用项目需参照《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暂行规定》,上报院长办公会、党委会批准。

1、未列入学院预算项目,单项支出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临时性资金支出项目。

2、涉及单项物资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包括1万元)的需经主管财务院领导签字同意,涉及专控商品或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才能购买的特殊商品,无论金额多少都需由分管财务院领导签字(见专控商品目录),单项物资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需经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3.零星基建项目1万元以上的必须经审计部门审核,金额在10万元(包括10万元)以下由分管基建院领导签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包括30万元)由分管财务院领导签字,30万元以上需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方可支付。

 4.学院的大型投资、融资项目。

5.受赠的大额资金或物品的使用方案。

6.其它需要学院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第三十九条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因公出差报销实行互签制,副职领导由院长审批;10000元以上的开支由分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系(部)1000元以上(包括1000元)的开支必须由系(部)党、政负责人共同会签。

各部门在二级经费预算下达指标内的用款,支出金额在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下的,由系部分管负责人审批;支出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的分管院领导和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同一批次业务若开具多张(次)票据,视同一笔业务办理。

职能部门因工作需要从预算经费中列支劳务费,需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四十条   学院的修缮、装潢等工程项目,需经监察审计处审计,附相关审计材料后办理报销。

第四十一条银行委托收款的支出,如水电费、借款利息、公积金、养老金、医疗保险等,由部门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分管院领导审批(或由分管院领导委托他人审批签字,签章)。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探亲旅费由人事处统一管理审批。

第四十三条  经费借款应从严控制,严禁公款私借。所有的借款需经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四十四条   按照以上审批权限,部门、学院有权审批的收支由该部门、学院项目经费负责人审批,并明确开支的经费渠道和经费项目代码;部门、学院项目经费负责人无权审批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请院领导审批,经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四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  

第四十五条  学院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表、有关附表及财务状况说明书。  

第四十六条  学院应建立健全二级核算单位财务报告制度,二级核算单位应按照行业会计制度规定,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等。财务、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其报告真实性进行检查,以保证真实、完整的反映各单位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情况。

第四十七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产使用管理情况、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及财务管理状况,存在的问题和需改进的措施等。

第四十八条  财务状况说明书主要说明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二○一○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