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系(部)经费 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09-11来源: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浏览次数:378

 

 

 

 

 

 

 

 

常轻院院字〔20169              

 

 

 

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系(部)经费

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各系部的经济活动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保证专业建设、教学任务的完成,充分调动系(部)的积极性,促进学院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简称《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规范)》、《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内部会计控制暂行办法》,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系(部)经费是指各系(部)通过专接本、专升本、校企合作成人学历教育、教学点成人专科、各种校内外培训等创造收入后开支了上级部门和学校应上缴费用、合作单位应收费用和教师兼课金后的留成经费,系(部)经费包括发展经费和福利经费两个部分。系部经费是学院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有权归学院。发展经费的使用决定权归学院,福利经费按照本规定切块后使用决定权下放到系部。发展经费和福利经费按不同比率在留成经费中计提,实行分类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系(部)经费使用管理原则
第三条  系(部)的经济活动必须做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必须有利于学校教学质量的提高,有利于学校综合实力的提高;要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学院、系(部)、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校内外各项培训:培训结束后结算,去除成本部分、上缴学院及继续教育专项后,利润部分提取60%用于发展经费,40%用于福利经费。
成人教育、学历教育:在结账时,按照总学费扣除合作方费用后的可分配收入计提40%用于该项目的预留成本。余下部分在上缴学院和扣减继续教育专项后,提取60%用于发展经费,40%用于福利经费。
对于经费不足的系(部),可向学院提出申请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后决定。
第三章系(部)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系(部)发展经费主要用于师资培养、专业建设、招生就业三大类,发展经费不得用于校内人员劳务费,不得用于招待费。
(一)师资培养:教师的培训、进修、会议、学术交流。国内项目学院承担70%,系(部)发展经费配套30%。国外项目学院承担80%,系(部)发展经费配套20%
(二)专业建设: 1.专业建设与新专业开发;2.教学方法与模式改革;3.精品课程、核心课程建设;4.办公设备改善;5.校内实践教学条件规划与建设; 6.学生职业技能竞赛等。以上各项的固定资产购置费、教研教改配套经费、交通运输费、差旅费、住宿费、会务费。
(三)招生就业类:1.校企合作2.学生就业创业基地开发与建设;3.招生宣传;4.定单培养;5.就业市场开发;6招生基地开发与建设等。以上各项的固定资产购置费、交通运输费、差旅费、住宿费、会务费。
(四)使用学院定额经费超支部分将在发展经费中按照不同的归口扣除。
(五)学院财务处每年年底将各系部发展经费切块使用情况向全院公开。
第六条  系(部)福利经费使用范围:主要用于系(部)的教职工福利、奖励、加班费、招待费,严格控制招待费使用额度。
用于系(部)教职工发放的福利,应面向全体系(部)教职工。
第四章系(部)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  系(部)经费的使用审批和报销要求
(一)所有的系(部)经费开支必须严格执行学院的各项财务管理规定,做到票据真实,手续齐全。
(二)系(部)经费的所有开支必须由系(部)党政负责人双签。
(三)系(部)发展经费的使用须经分管领导审批。经费支出超过10000元,须经主管财务院长审批。
(四)福利经费中招待费的使用应先向分管领导提出申请,携带对方交流公函原件到院办进行备案,由院办统一扎口协调安排。

(五)使用系(部)经费购置固定资产,应按照学院相关资产管理制度,履行报批、招标、采购、入库、领用等手续,纳入学院资产管理。

(六)系(部)经费涉及酬金发放均应按照《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关于酬金发放的暂行规定》严格执行,并通过学校财务酬金系统发放,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学院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章系(部)经费的监督
第八条  各系(部)的主要领导,对系(部)经费的管理、监督和使用负领导责任。各系(部)应指定专人负责系(部)经费的管理,报销等日常工作。
各系(部)的经费收支、使用情况(按照分类汇总)、系(部)酬金(劳务费、值班费、兼课金、福利费等)、系(部)主要负责人的酬金,要定期(每学期开学初第二周)向本系(部)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并将公布内容报学院监察审计处备案。财务处会配合公示材料的准备。
第九条  各系(部)在管理使用系(部)经费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项目、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系(部)经费
(二)挤占、挪用、截留、私分系(部)经费
(三)擅自扩大系(部)经费使用范围,提高使用比率。
(四)无收费许可收取各项费用
(五)私设小金库
(六)系(部)福利经费不允许给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造单发放。

第十条  学院监察审计处将定期对系(部)经费的管理进行检查。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对系部经费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第十一条各系(部)的酬金发放标准在系(部)范围内讨论,并经系(部)所有教职工通过后,报审计处备案。
第六章         

本办法自2016116日起实行,原有关规定废止。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63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