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健康发展,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以及《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学术管理体系的核心和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机制和制度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建立与行政职能部门、院长办公会之间的沟通机制,切实保障与落实学术委员会的学术权力。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学术事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专业的博士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教授和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占相当比例,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高技能教师和院长委派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2;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原则上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3,院长委派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10。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学校根据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各二级学院(部)和行政职能部门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专业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经学校全体博士及副高职称以上教学科研人员选举产生,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职工的意愿。
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办公会推荐候选人,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推荐候选人,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3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原则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逐步增加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委员比例。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应当根据需要,按照专业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承担相应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汇报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挂靠学校发展规划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委员职责或者义务、无故缺席全年会议次数达1/3及以上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由原推荐二级学院(部)及行政职能部门推荐符合要求的新候选人进行补充,该候选人由当届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增补为新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申请设置新专业;
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方案与质量的标准及考核办法;(四)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五)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第十五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指导和推进学校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工作;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可聘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秘书处应当提前做好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对议题所涉学术事务进行充分的讨论,不存在需要进一步调查的问题后,再进行表决。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全体委员的2/3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决定以会议纪要的方式发布,秘书处负责会议决定的落实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专业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院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原章程废止。
常州工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