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民主管理,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和《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教代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政策。
第四条教代会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为完成学校各项任务、创建和谐校园和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条教代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学校党委要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工作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学校行政要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评议监督权。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必须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对全校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执行过程中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八条 学校应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建立健全沟通机制,认真处理教代会提案和执行教代会决议,积极创造条件限期落实已经立案的提案;对于条件不成熟不能立案或不能按期落实的提案要及时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九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校和教代会通过的各项规章制度,引导教职工响应教代会的倡议和号召,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学校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政治坚定,作风端正,办事公道,具有良好的道德素养、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能密切联系教职工,在教职工中具有一定的威信。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并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询问、检查与督促。
(四)有权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努力提高业务水平,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发挥骨干作用。
(三)关心、支持并积极参与学校事业发展,对学校工作按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五)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办事公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六)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自觉接受教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总人数不少于全校教职工总数的20%。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其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的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以及民主党派等在代表中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以学校二级基层党组织为选举单位,在选举单位党组织主持和分工会的参与下,根据代表条件和分配的代表名额酝酿代表候选人名单,按照代表选举办法召开选举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选举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能进行选举,被选代表获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候选人,推荐到二级单位或部门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教代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组,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规定的代表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结果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向全体代表报告。
第十八条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非教代会代表的学校党政领导、学院和部门负责人、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离退休人员代表等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和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九条 教代会代表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
(一)教代会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时,保留其代表资格。
(二)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退休、调离学校或与学校终止聘任聘用合同的,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
(三)教代会代表被学校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四)教代会代表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或因严重失职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终止其代表资格的书面申请,报请教代会执委会审议通过。
(五)因学校机构调整、人事变动等工作需要,出现教代会代表缺额,经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增补选。
(六)教代会代表资格调整、撤换与增补结果应向下一次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二十条 教代会每届届期为5年,期满进行换届选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实到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闭会期间如遇重大事项,经校党委、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全体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教代会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教代会换届时,主席团成员由大会筹备领导小组提出初步名单,由大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代表团团长和教师代表。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以二级基层党组织为单位独立或联合组建代表团,代表团团长由所在代表团全体教代会代表选举产生,负责组织本团教代会代表的活动,在会议期间完成大会交给的有关任务。团长在失去代表资格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补选。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为教代会闭会期间履行教代会职权的常设机构。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执行委员候选人名单由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差额提名,报经校党委审议后,由教代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人数为17名,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1人,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校工会,执行委员会秘书长由专职工会主席担任。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到会执委必须超过应到执委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会议由执行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商量确定,并提前通知执委。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会执委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
(二)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
(三)讨论决定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有关重要事项,并负责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教代会提案工作情况汇报;
(五)审议学校教代会实施办法、二级教代会实施细则等教代会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
(六)选举执行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按规定程序增补或改选委员;
(七)主持教代会换届大会筹备工作,组织召开届中教代会;
(八)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九)讨论决定涉及教代会的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设提案工作委员会,候选人名单由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差额提名,报经校党委审议后,由教代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教代会提案工作条例另行制定。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其它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应成立由学校党委负责人任组长,有关校领导、党政部门、工会、团委负责人参加的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门工作机构,一般为秘书组、宣传组、会务组、提案工作组、代表选举组、代表资格审查组。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筹备工作主要内容。学校召开教代会换届大会须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请示;提出大会中心议题,制定教代会筹备工作方案,经学校党委研究批准后执行;确定会议正式代表、列席代表、特邀代表的条件、代表名额分配、代表选举办法,组建代表团;征集大会提案,并对大会提案进行整理;拟定大会日程和议程,提交大会主席团通过;教代会的议题由校工会在广泛吸收各代表团和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需求提出建议,提交学校研究同意后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提出大会主席团、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推荐名单和选举办法,报经学校党委审定后提交大会选举;编印大会文件材料,并在会前发至代表;做好大会召开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九条 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召开由全体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召集。教代会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为:向大会报告本届(次)教代会的筹备情况;听取并通过代表资格审查组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选举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通过大会中心议题和会议议程;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组织代表审议各项报告;确认闭会期间决定事项;选举产生新一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表决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应当表决通过的学校政策、规章、制度及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凡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并作出相应的会议决议。
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履行代表审议通过权。大会表决的事项须获得教代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赞成票方为有效。
未获得教代会全体代表审议通过的事项,而又确需实施的,应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进行修改的基础上进行复议,再次提交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进行审议通过。不得以党政工联席会议、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会议、大会主席团会议、执行委员会会议等其它方式绕过教代会全体代表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的事项由学校校长颁布实施,未经审议或经审议表决未能通过的不得实施。
第三十二条 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和《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江苏省高等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及本实施办法,学校在各二级学院及有条件的部门和直属单位建立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对本单位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事项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三条 学校工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校党委和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并对学校二级教代会制度建设进行指导。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政和学校工会为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并为教代会的筹备、召开及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常工业党字〔2021〕7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