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优良校风与学风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已注册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含已入学报到、尚处于学籍复查期的新生)。对于就读“3+2”“5+0”项目及具有本校学籍的其他各类学生,如需给予纪律处分,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各类活动期间发生违纪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清晰、程序正当、文书规范、受理及时、处分适当。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与处分程序,依照《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工作流程》执行,保障学生的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级校规的学生,根据行为情节轻重、危害程度、认错态度及悔改表现,给予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可采取告诫、通报批评等方式,督促其改正错误。
学生在一年内受到二级学院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或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分决定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查。其中,开除学籍处分须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其他处分须提交学生工作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 学生受到纪律处分的,应同时适用以下处理:
(一)受到记过及记过以下处分者,取消其当学年的各类评奖评优及奖助学金申请资格。
(二)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取消其留校察看期间的各类评奖评优及奖助学金申请资格。
(三)如在新学年初违纪行为,且上一学年评优评奖结果未确定时,取消其上一学年评优评奖资格,但可保留其当学年参评资格。
(四)违纪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受处分者不得继续担任学生干部职务。
(七)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情形,依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察看期间,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确有悔改和明显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处分;到期未作出解除处分决定的,视为延长察看期。如有突出进步表现,经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处分(留校察看期不得少于六个月)。
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行为,且依照本办法应受警告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受留校察看处分且毕业时仍处于察看期的学生,暂不发放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批准解除留校察看的,准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八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其户口迁移回原籍,档案退回生源地(或家庭所在地、原单位)。逾期未办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教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在学信网上注销学生学籍。
第九条 处理学生违纪须以证据为依据,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申辩材料及检讨书等。
(三)被侵害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
(四)证人证言。
(五)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相关单位的调查材料。
(六)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裁判文书、调解文书或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等。
第十条 违反校纪校规者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考试作弊者等情形除外),可依据情节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危害后果轻微,能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二)主动如实陈述违纪事实,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无隐瞒、伪造证据等行为的;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调查,认错态度良好的。
(四)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挽回经济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获得相关方谅解的;
(五)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悔过表现突出的。
(六)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可予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违反校纪校规,若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且学生能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的,可免予纪律处分,但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二)强迫、贿买、诱骗、教唆他人违法违纪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或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处理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办案人及相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恐吓或敲诈勒索的;
(四)在违纪行为中起到主要作用或为群体首要人员的;
(五)在组织调查中串供、翻供,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六)曾两次受到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七)勾结校外人员实施违纪行为的;
(八)受处分后不按正常申诉程序反映意见,采取不当方式纠缠、抗议,影响学校正常秩序的。
第二章 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或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本办法其他条款对开除学籍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受到有关国家机关认定,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
(三)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的;
(四)组织作弊、买卖或提供试题答案、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以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技术手段实施作弊,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
(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买卖、代写,或严重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严重损害学校学术声誉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已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再次实施应当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行为的。
第十四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但尚未达到开除学籍程度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违反法律、法规,司法机关依法决定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如当事学生为未成年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酌情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请假逾期不归或不请假擅自离校累计达到一定学时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11至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1至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1至5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51至7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超过80学时的,或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经教育无效的,可按《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在课程考核(考试、考查)中,有下列违反考试纪律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未按指定座位就坐,或不听从考试工作人员指令的;
(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三)在闭卷考试中,于座位及周边放置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的;
(四)未经许可擅自进出考场,或在考场内喧哗、影响秩序的;
(五)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七条 学生在课程考核(考试、考查)中,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具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设备(无论是否使用);
(四)经阅卷教师认定,答卷雷同的;
(五)其他被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作弊,或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答案牟取利益的;
(三)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伙同他人实施作弊的;
(四)窃取、抢夺、传播考试试题或答案的;
(五)在校期间再次实施作弊行为的;
(六)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七)其他严重作弊或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游行、集会、示威,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在互联网或其他公共媒介上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或散布谣言、侮辱诽谤他人,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从事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利益或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扰乱正常秩序及其他违纪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出版、复制、贩卖、传播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淫秽物品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组织、参与非法传销、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学生团体,或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私设摊点、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扰乱校园秩序,起哄、闹事、摔砸、敲打、焚烧物品,或向宿舍楼下抛掷物品,或煽动、组织闹事、罢课、罢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为首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学校规定,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组织宗教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侮辱妇女或有骚扰滋事等流氓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违章穿越安全护栏(栅栏)的,给予警告处分;违章攀登、翻爬、跨越阳台、围墙、护校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或破坏事故现场的,给予记过处分;导致灾害性事故或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妨碍消除灾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九)在校园内违章骑车、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视情节及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携带或持有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恶意拨打110、119等特种紧急电话,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盗窃、诈骗、冒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等行为的,除须退赔赃款、赃物及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作案价值在200元(含)以内,或作案未遂,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在200以上至500元(含)以内的,给予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诈骗、侵占、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情节轻微的,参照本条第一款的相应价值标准给予处分;
(三)明知是赃物而为其窝藏、转移,或为盗窃行为提供伪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盗窃试卷、机密文件、重要资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盗用各种有价卡、证,侵犯他人利益的,视情节轻重,参照本条第一款的相应价值标准给与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与打架、聚众斗殴,或身为肇事者、策划者、作伪证者等,除承担相关医疗、赔偿等费用外,视其情节、后果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但引发打架事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发严重后果或策划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动手打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故意寻衅报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邀约校外人员到校滋事或参与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从重处分;
(四)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持械威胁或打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引发或参加群殴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影响特别恶劣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故意为打架事件作伪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以“劝架”“调解”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打架事件终止后,事后又行凶报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因上述行为受到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酗酒、赌博、吸毒、卖淫、嫖娼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酗酒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酗酒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酒后滋事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赌博或变相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为赌博或变相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经公安机关认定有吸食、注射毒品,或持有、贩卖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经公安机关认定由组织、参与卖淫、嫖娼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经公安机关认定利用网络进行淫秽色情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人格尊严或隐私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处分:
(一)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骚扰、恐吓他人,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以下帮助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出售、提供本人及他人信息的;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的;
(三)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或假冒他人身份、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的;
(四)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违反学校规定,擅自在校园内水域,或其他无安全保护措施的水域游泳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私自下水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在校园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严重干扰他人或破坏校园文明环境,经劝阻无效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学生社区(宿舍)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扰乱社区管理秩序,影响对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学生一学期内未经批准夜不归宿累计达到下列次数的:
1.1—3次的,给予警告处分;
2.受警告处分后仍夜不归宿1—3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受严重警告处分后仍夜不归宿1—4次的,给予记过处分;
4.受记过处分后仍夜不归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因夜不归宿受处分,解除处分后仍不改正,累计既往次数从严处理,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私自调换、占用、出租床位或房间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私自进入异性宿舍的,给予警告处分;擅自在宿舍留宿外来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擅自接拉电线、私接插座、或私藏、使用违禁电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责任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使用酒精炉、煤油灯、煤气罐等明火用具,或焚烧杂物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责任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将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带入学生公寓,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涉嫌违法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九)在宿舍内饲养宠物、酗酒喧哗、高空抛物等,影响公共安全与秩序,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损坏学校或他人财产,或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乱贴、乱扔、乱倒,影响环境卫生与公共秩序的;
(二)因考核(试)、学业成绩、毕业、就业等问题寻衅滋事,扰乱正常管理和教学秩序的;
(三)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篡改学业成绩或弄虚作假的;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
(五)阻碍学校对违纪事实进行调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恶劣或提供伪证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者调查工作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处分。
(六)泄漏国家机密、欺骗组织,包庇违法犯罪人员的;
(七)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行事,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八)盗窃、故意损坏公共图书、文献资料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学校可参照相近条款,结合违纪性质、情节及后果,作出相应处理或处分决定。
第三章 违纪事件的调查与处分的权限
第三十三条 违纪事件调查
(一)违纪事件调查分工如下:
1.涉及违法或校园治安的事项,由保卫处牵头,学生工作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配合调查;
2.涉及考试违纪的事项,由教务处牵头,学生工作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配合调查;
3.其他违纪事项,由学生工作处或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调查。
(二)调查过程中应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其深刻认识错误并形成书面检查,最终形成调查报告。
(三)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根据违纪事实和相关规定,在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后,认定违纪性质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按权限报送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四)拟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师生意见。
(五)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包庇违纪学生,不得隐瞒、谎报或伪造学生违纪事实。
第三十四条 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起草,经学生工作处审核、院长办公会或学生工作会议研究决定、院长或分管校领导审定后,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编号印发。
(二)若涉及两个及以上二级学院的学生违纪处分,学生工作处在征求相关二级学院意见后作出处分建议,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起草,经学生工作处审核、院长办公会或学生工作会议研究决定、院长或分管校领导审定后,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编号印发。
(三)开除学籍处分须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由学校正式发文,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四)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等部门备案存档,视情况在指定布告栏公布。
第三十五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及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与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其他不利决定前,学校应告知学生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意见。
学生陈述或申辩内容属认知偏差或无正当理由的,所在二级学院应做好解释引导工作;若事实或定性确有偏差,相关部门应进行复查、补证或重新取证。
第三十七条 处分决定书及处分告知书等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送达学生本人并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可采取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邮寄送达;难以联系的,可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告送达。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依照《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三十九条 处分决定书下达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及时向学生家长通报情况,并做好通报记录备案。同时,二级学院相关工作人员应与受处分学生进行谈心谈话,加强教育引导,帮助其深刻反思、改正错误。
第四十条 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所在班级应指定两名学生干部作为联系人,定期与其开展谈心交流。受处分学生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班委会(或班主任、辅导员)汇报思想认识及日常表现情况。
第四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根据处分等级设定6-12个月的考察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考察期内,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跟踪评估,学生应定期提交阶段性思想汇报,学院根据其日常表现、学业进展等出具考察意见。
考察期满,学生若确能认真悔改、表现良好,可提交解除处分申请,并附思想汇报及学院考察意见,班委会、班主任签署意见,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会议审议批准,可以解除其处分。对表现突出、进步显著的,可提前申请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后,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推荐等方面享有的权益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四十二条 因考试作弊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书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处分或数量在内。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