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处理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作出的下列处理决定所引发的校内申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
(二)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三)给予退学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有权依据本办法提出申诉。学生提出申诉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独立履行申诉受理、调查、审议职责。
申诉委员会由分管法治工作、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保卫处负责人,以及校外教育法律专家、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教师代表应从非申诉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的教师中随机遴选,学生代表应从校学生会代表中公开推选。
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法治工作、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处,负责日常事务。
申诉委员会委员存在与申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曾参与原处理决定、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申诉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主任的回避由校长决定,其他委员的回避由申诉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二章 申诉的提出与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申请。通过公告方式送达的,公告发布之日起满7个工作日视为送达,申诉期限自视为送达之次日起计算。
第六条 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学号、学院、班级、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申诉所针对的原处理决定;
(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与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及申诉人签名。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如下决定: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及原处理部门;
(二)申诉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诉人需补正的内容和期限;
(三)不符合受理条件(如超出申诉期限、申诉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等)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申诉人对同一处理决定,原则上只可提出一次申诉。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在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诉人可书面申请撤回申诉。撤回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与决定
第九条 申诉委员会处理申诉,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但应当对申诉人、原处理部门及相关证人进行必要的询问和查证。
第十条 对于涉及开除学籍、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可能严重影响学生重大权益的申诉案件,申诉委员会应当主动组织听证。申诉人也可申请听证,是否举行由申诉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经复查,应根据不同情况,在受理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含听证时间,情况复杂的经分管法治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以会议形式进行评议,并作出以下之一的书面复查决定:
(一)维持决定: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撤销或变更决定:原处理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或建议变更:
1.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处理决定明显不当的。
作出撤销或变更建议的,应要求原处理部门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研究并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诉复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信息;
(二)原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申诉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四)申诉委员会查明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五)复查结论;
(六)作出结论的日期,并告知申诉人如对复查决定不服,有权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复查决定书应及时送达申诉人及原处理部门。送达可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校内公告送达等方式。采用公告送达的,公告期不少于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送达过程应留有记录。
第十四条 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但申诉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或原处理部门同意,可以决定暂缓执行。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十五条 举行听证的,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主任从委员中指定,且必须是未参与原处理决定、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委员。
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听证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并提前通知;
(二)主持听证会,维持听证秩序;
(三)听取各方陈述,组织质证;
(四)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向参加人询问;
(五)决定听证的中止、延期或终结;
(六)撰写听证报告,提交申诉委员会。
第十七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申诉人、原处理部门代表、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等。申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
第十八条 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九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核实参会人员身份,告知权利义务;
(二)原处理部门代表陈述作出决定的理由、事实和依据;
(三)申诉人或其代理人进行申辩,出示证据;
(四)双方就证据和事实进行质证、辩论;
(五)听证主持人就关键事实和证据进行询问;
(六)双方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参加人核对听证笔录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是申诉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由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整理归档,长期保存。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受理但未办结的申诉案件,适用本办法。
